中药“变质”现象及处置的法律依据

  • 作者:高清怀、彭明
  • 来源:中国医药报
  • 2014-09-06 10:39

    如何理解中药“变质” 
    
    中药鉴定学中所称的“变质”:中药鉴定学有关理论认为,绝大部分中药品种(主要是中药材和中药饮片)如果贮藏不当,会发生不同程度的变质。常见的变质现象主要有生霉(细菌污染)、虫蛀(害虫毁坏)、变色(药材所含成分结构发生化学变化而改变固有色泽)、泛油(药材有效成分挥发)等。同时会遭到害虫排泄物、细菌及其它物质的污染。如果发生这些现象(特别是生霉和虫蛀),从业人员或药品监督管理人员一般可以用眼观、手摸、口尝、鼻闻等简单方法断定。 
    《药品管理法》中的“变质”:《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三款中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假药论处:……(三)变质的;(四)被污染的……”这里的变质和污染是指药品理化性质、药效等发生变化,起不到药品标准所规定的作用。 
    两者的区别:《药典》(2000版一部)未规定对所有中药材和中药饮片的微生物情况进行检查,要求对药用含量进行测定的品种也是寥寥无几。如果要对发生了生霉、虫蛀等变质现象的中药饮片进行检验,大部分只能根据性状鉴别判定为不合格,对部分出现泛油现象的中药的检验则更缺少相关标准,即使检验结果不符合规定,定性为假药,其判断的依据也不是内在成分的定性定量测定,而是侧重被检药物物理外观现象的改变,并未针对其化学成分是否变异,因而属于一种传统的专业鉴定结论。而《药品管理法》中的“变质”主要强调的是药品(含西药)本身的质量发生改变,侧重于药物化学成分的变异。 
    
    中药“变质”如何处置 
    
    《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八条中规定“对假药、劣药的处罚通知,必须载明药品检验机构的质量检验结果;但是,本法第四十八条第三款第(一)、(二)、(五)、(六)项和第四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况除外。”根据本条规定,如果要对变质和被污染的中药进行处置,必须持有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书。 
    对大量的中药品种来说,由于目前缺少相关的内在成分测定标准,不能有效证实中药是否发生了法律意义的“变质”。但如能用中药学鉴别方法检验出不合格项目,就可以判定为假药,为禁止流通使用提供技术支撑。 
    因此,药品监督管理人员发现中药发生变质现象时,在没有检验报告书的情况下就根据《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按假劣药品实施行政处罚是不妥当的。在实际工作中如果发现有变质的中药时,药品从业人员应按照管理程序立即停止生产、销售或使用,经检验后再作处理;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根据《药品管理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法采取查封、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对查封、扣押的物品,经检验后,应当自检验报告书发出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不能只根据有关专业知识就直接按假劣药品进行处理。 
    在执法工作中,药监部门应合理运用专业理论知识,用法律来规范、制约执法行为。也只有把相关专业知识和法律知识有机结合,才能既确保人民群众用药安全有效,又维护涉药单位的合法权益。

  
    陕西省汉中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宁强县分局 高清怀 彭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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