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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药品管理办法亟待修订
《麻醉药品管理办法》、《精神药品管理办法》是上世纪八十年代制定的,其规定的执法主体是卫生部和国家医药管理局,很难适应现在监管的需要。
如《麻醉药品管理办法》第二章第五条第一款规定,种植麻醉药品原植物的必须经卫生部会同农业部、国家医药管理局审查批准等。第二款规定,麻醉药品生产单位必须经卫生部会同国家医药管理局审查批准。国家医药管理局已不存在,相关职能已划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精神药品管理办法》也是如此,其规定的执法主体都是卫生部和国家医药管理局。
出现类似情况的还有《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等。
这种情况使药品监管执法工作比较被动。建议有关部门尽早修订《麻醉药品管理办法》、《精神药品管理办法》等。
河南省新密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张松振
注:据编者了解,《麻醉药品管理条例(修订)》、《精神药品管理条例(修订)》已进入国务院审查程序,有望今年内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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