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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开展兴奋剂生产经营限期申报专项治理
据SFDA网站讯 近日,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就做好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生产经营秩序专项治理工作发布联合公告。
公告要求,生产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品种,应当按规定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和药品批准文号;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的药品批发企业,应经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方可经营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除胰岛素外,药品零售企业不得经营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境内企业接受境外企业委托生产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应当签订书面委托生产合同,并将委托生产合同报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境内企业接受境外企业委托生产的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不得在境内销售。
公告强调,现从事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生产、经营的医药、化工企业,应于2008年3月25日前分别向所在地市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报;如未按上述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许可,不得继续从事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生产经营活动;对未取得许可且不主动申报的,将从严处罚。
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欢迎社会各界举报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生产、经营违法违规行为,共同做好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生产经营秩序整顿工作,为2008年北京奥运会的成功举办创造公平的竞赛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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