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管局对严重违规的<br>10种广告药品采取暂停销售措施
据SFDA网站讯 内蒙古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近期在内蒙古地区部分媒体药品广告发布情况监测的结果显示,标示为广州白云山光华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力加寿片”、烟台中亚药业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鹿茸参鞭丸”、宁波大红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耆鹿逐痹胶囊”、西藏金珠雅砻藏药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二十五味大汤丸”、德阳华康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复方珍珠口疮颗粒”、贵州高原彝药厂生产的“复方伸筋胶囊”、黑龙江省济仁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颅痛宁颗粒”、山西天星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天蚕片”、西安顺康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八宝拨云散”、海南赞邦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磷霉素氨丁三醇颗粒”等10种药品在广告宣传过程中存在擅自扩大药品功能主治(适应症)范围、绝对化夸大疗效等严重欺骗和误导消费者的行为。
为保证公众用药安全,根据《药品广告审查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近日,内蒙古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出通告,决定暂停“力加寿片”等10种药品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销售。
通告发布之日起,自治区各药品经营单位应暂停名单中所列药品的经营活动。相关企业应停止违法广告所涉及药品在自治区各媒体的广告发布,同时按要求在原广告发布媒体以与违法药品广告相同版面、相同时段,按照要求发布更正启事以消除影响。平面媒体广告更正启事的版面应不小于原刊登违法药品广告的版面,具体内容字号不得小于(含)5号字。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在更正启事发布后依法做出是否解除暂停销售的决定。
自治区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将对本辖区内药品经营企业进行巡查,如发现有关单位继续销售上述药品的,将对有关药品进行封存扣押并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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