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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印发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管理工作指南
为贯彻落实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要求,切实加强化妆品日常监督管理工作,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印发了《江苏省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管理工作指南》,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
《工作指南》规定,2011年10月1日前已上市、但未申请备案登记的产品,应在2012年12月31日前,按照《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管理工作指南》的要求备案。2011年10月1日前已备案、但出具的凭证为《江苏省化妆品生产企业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材料接收凭证》的产品,企业应在2012年12月31日前向江苏省局提出申请,持原凭证更换《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登记凭证》,不需要重新提交资料,原备案凭证予以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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