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为食品委托生产备案立规矩

  • 作者:张伟峰
  • 来源:中国医药报
  • 2014-10-06 10:38

  本报讯  记者张伟峰报道  为进一步加强对食品委托生产的监督管理,规范食品委托生产秩序,加强对获得食品生产许可证企业的证后监管,陕西省食品药品监管局近日出台了《陕西省食品委托生产备案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从委托生产范围、委托双方必备条件等方面对委托生产备案管理工作立规矩,并要求向社会公开备案情况。

  《办法》规定,陕西省对食品委托生产实施备案监督管理。各地市级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受理辖区内食品委托生产的备案工作。委托方企业和受托方企业应到所在地的地市级食品药品监管局申请备案。《办法》明确要求婴幼儿配方乳粉不得委托生产。受托方企业不得销售委托生产的食品。并对委托双方生产备案企业条件提出了“四个必须”:委托方企业必须为已经取得食品生产或经营许可证的企业,且生产经营范围覆盖申请委托生产备案的产品;受托方企业必须持有合法有效的食品生产许可证,且受托产品必须与食品生产许可项目一致;受托方企业必须自己生产委托方委托生产的产品,不得将接受委托生产的食品再委托其他食品生产经营者生产,不得直接采购其他企业的产品作为被委托产品提供给委托方;涉及产业政策限制的食品生产企业委托生产食品的受托方必须是同类生产企业。

  《办法》规定,备案有效期最长为一年。委托生产食品备案后,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应及时将备案情况向社会公开。同时要求委托方企业承担委托产品的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受托方企业要依法按照委托生产产品标准严格组织生产,并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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