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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划分药品委托生产审批事权
本报讯 近日,贵州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出台《贵州省药品委托生产审批工作程序及要求(试行)》(以下简称《工作程序》),进一步规范药品委托生产审批程序,加强药品委托生产监督管理。
2014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颁布《药品委托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结合贵州省药品生产监管实际,《工作程序》对药品委托生产所需要的条件、工作程序、工作时限、现场检查要求、受托方和委托方的质量管理责任等事项进行明确规定。
《工作程序》明确了药品委托生产的监管责任。省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药品委托生产审批,市(州)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生产现场检查,出具初审意见,开展日常监管。
《工作程序》明确了药品委托生产受理和审批工作时限。药品委托生产申请受理后,市(州)食品药品监管局需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初审意见,省食品药品监管局最长不超过19个工作日作出审批决定。需要进行生产现场检查的,按照规定的情形,由省、市(州)食品药品监管局分别组织,现场检查时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工作程序》的出台,打破了长期以来药品委托生产一直由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审查、审批及监管的模式,解决了日常监管薄弱问题,有利于加强药品安全监管,保障药品质量安全。 (王英伟 杨 菊 郑 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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