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标签不符合规定的进口预包装食品如何处理

  • 作者:
  • 来源:中国医药报
  • 2015-07-22 10:24

   [案情] 近日,某市食品药品监管执法人员在一家品牌蛋糕房检查时,发现其加工间冰箱内有1瓶已开封使用的进口糖浆,上面加贴的中文标签上无“保质期”,该蛋糕房能够提供该瓶糖浆的进货单据和供货商的资质证明文件复印件。执法人员当即对该瓶糖浆进行扣押,并以涉嫌违反《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对该蛋糕房进行立案调查。

   [分歧] 在该案内部讨论中,执法人员对该蛋糕房使用标签不符合规定的进口预包装食品如何处理产生了以下三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该蛋糕房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二条“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四)保质期”的规定。

  第二种意见认为,该蛋糕房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六条“进口的预包装食品应当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标签、说明书应当符合本法以及我国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的规定,因为涉案的商品属于进口预包装食品,该条规定是专门针对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的,所以应该依据该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种意见认为,涉案的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上无“保质期”,不符合GB 7718-2011《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的规定。该蛋糕房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的行为,显然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第(十一)项“禁止生产经营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要求的食品”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一)项“餐饮服务提供者禁止采购、使用和经营《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的规定。

   [评析] 表面上看,上述三种观点都有一定道理,但执法人员要确定最恰当的法律来适用,还必须弄清楚以下两个问题:一是《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六十六条以及《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之间的逻辑关系;二是涉案食品标签不符合规定和该蛋糕房“使用”标签不符合规定食品的行为是两个概念。

  首先,《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二条对预包装食品标签做了一般性、纲领性的规定,第六十六条专门对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做了规定,而GB 7718-2011《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则是根据《食品安全法》的技术要求制定的强制性国家标准,对预包装食品(含进口预包装食品)的标签做了全面、系统的规定,在我国大陆生产经营的所有预包装食品(含进口食品)标签均应符合此标准。因此,本案中以GB 7718-2011《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作为判断涉案食品标签是否合格的依据更为合理。

  再来看第二个问题,本案中涉及的食品标签显然不符合相关标签规定,但不符合标签规定的食品并不是该蛋糕房违法的直接原因。笔者认为,当事人涉嫌违法的直接原因是其作为餐饮单位使用了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这一经营行为。而《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二条并没有对生产经营不符合标签规定的食品做禁止性规定;《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六条也只是明确不能进口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预包装食品,对生产、销售、使用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预包装食品也没有禁止性规定。对行政相对人而言,法无禁止皆可为,因此难以认定该蛋糕房使用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二条或第六十六条的规定。

  综上,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即《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六十六条为GB 7718-2011《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的制定提供了纲领性的技术要求,GB 7718是判定涉案食品标签是否合格的技术法规。涉案进口预包装糖浆标签上无“保质期”,认定为不符合GB 7718的规定,当事人使用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第(十一)项、《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应根据《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进行处理。

   (案例评析: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孙长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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