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售保健食品监管要细化
新修订《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二条对网络食品交易作了明确规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明确其食品安全管理责任;依法应当取得许可证的,还应当审查其许可证。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发现入网食品经营者有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严重违法行为的,应当立即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笔者认为,新修订《食品安全法》对网络食品交易的监管规定是惠民之举,但是针对网售保健食品的监管仍亟须进行细化。对此,笔者提出如下建议。
配套法规跟进
笔者认为,有关部门在制订《保健食品监督管理条例》时,可以新修订《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二条为基础,对这一相关法律予以相应的补充与细化;监管部门也应尽快颁布《互联网食品药品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并制定《实施细则》,严格规定从事网上销售保健食品的网站必须取得《互联网保健食品交易服务资格证书》和《互联网保健食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并严格按备案许可的经营范围开展交易活动,使互联网经营保健食品的约束条款能进一步完善与明晰,确保保健食品互联网销售审核具备一定的准入门槛。
加强资质公示
监管部门应拓展工作思路,创新工作模式,严格规定网络保健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必须在网站醒目位置标注“互联网保健食品交易服务资格证书”、“经营性互联网保健食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的扫描原件或者证书编号。此外,监管部门应严格要求网站必须建立链接标志,该标志经过访问者点击可直接进入监管部门备案网站,可以快捷方便地查询保健食品经营者的相关备案资料。同时,建立相关的数据查询系统,以及设置查询专栏,消费者可以通过输入证书编号核实该互联网销售保健食品的相关许可信息,以此鼓励良性竞争,使网站经营方在此项公示制度的约束下,规范其经营行为秩序。
完善约谈退市
监管部门应不定期地约谈存在问题较多或整改不力的电商负责人,督促其整改,并严格自查自纠,进一步建立保健食品安全准入诚信体系,以规范互联网保健食品交易的运行秩序。同时,监管部门要每年对保健食品销售网站进行资格年审,对拒绝整改或多次整改仍达不到经营资质认证及升级条件、未承担法定保健食品安全管理责任,以及产品安全信用等级评定差的网站,要坚决地令其退市,优化网络交易服务平台。
安全分类管理
监管部门应统筹谋划,整合资源,探索保健食品电子商务平台分级监督管理办法,根据日常监管发现违法线索的严重程度,比较违法情节和违法动机,考虑非法牟利的程度和社会危害性,并调查取证,严格划定安全等级,建立保健食品电商淘汰机制模式。对于网络保健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销售假冒伪劣保健食品情节恶劣的,未履行规定义务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严重侵害的,或严重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监管部门要坚决予以取缔,同时将其列入“黑名单”,并面向社会通报。建立网络“黑名单”数据库,供消费者查询。
履行警示职责
监管部门可以利用短信、电视、网络以及报纸提醒保健食品消费者要擦亮眼睛,理性消费,谨防上当受骗;畅通12331投诉举报渠道,使投诉举报成为监管部门获得案件线索的重要途径。由此进一步提高消费者识别假冒伪劣保健食品的能力,促使广大人民群众对保健食品的安全状况提高关注度,进一步完善“预防为主、风险管理、全程控制、社会共治”的依法监管食品安全的理念。
健全监察协查
建立健全网络监察体系,制定网络经营保健食品监管及其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一旦有安全事故,立即启动警戒,及时查询交易生成订单、电子合同,建立可追溯体系,并责令相关电商立即整改,以规范互联网保健食品信息的发布运行秩序。针对跨地域保健食品网售违法行为,监管部门需异地协查、核查,案发地提出协查部门(简称“提出部门”)要及时发出协查函;承办案件协查部门(简称“承办部门”)要整合现有资源,严格查证,对不符合协查要求的内容,应做好解释说明,附法定依据理由,函告提出部门;承办部门不得仅依据被调查单位陈述意见或主观判定复函;协查中发现有新的违法行为,承办部门除函告提出部门明确答复意见外,还应严格依法查处本地违法行为;调查证据和资料应规范有效,随复函邮寄提出部门。提出部门在收到复函后,应及时“亮剑”稽查,重拳打击本地保健食品网售违法行为。
部门协作执法
监管部门及工业信息、工商网络经营与广告监管、公安网络安全等相关职能部门,要明确各部门的监管职责,构建保健食品网售备案准入体系,强化网络经营许可、网络运行、消息发布内容、网络经营渠道等方面的监管。监管部门应与公安机关完善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对涉嫌违法者及时立案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部门。另外,还要定期召开相关部门的联席会议,互相通报工作进展情况,理顺工作思路,以形成渠道畅通、高效快速、密切配合、各司其职、齐心协力的长效监管体系。(作者单位:安徽省宁国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分享至
右键点击另存二维码!
©2017中国食品药品网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23089号 京ICP备17013160号-1
《中国医药报》社有限公司 中国食品药品网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