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对进口食品市场销售立规矩
本报讯 记者陈冠如 通讯员张子欣报道 记者近日从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管局了解到, 5月11日,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制定印发了《山东省进口食品市场销售规范》(以下简称《规范》),将从今年6月1日起实施。
《规范》从适用范围、进口食品经营者资质、进口食品合格证明查验、进口食品准入查验、进口企业资质查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中文标签和说明书、经营场所及设施等八个方面对进口食品经营者市场销售行为作出规定。
《规范》规定,山东省从事进口食品市场销售的批发商、零售商等进口食品经营者应当遵守该规范。要求进口食品经营者“亮证经营”,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摆放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人员健康证。进口食品经营者应当具有与其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经营场所、设备和设施,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距离。
《规范》要求进口食品经营者做到“三查验”。一是查验进口食品合格证明。查验并留存进口食品《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及随附合格证明材料,必要时应当查验留存进口食品的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二是查验进口食品准入情况。进口食品须经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评估和审查,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方可准入。三是查验进口企业资质。查验境外出口商或代理商、进口商是否备案,查验境外食品生产企业是否注册。不得销售未经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备案的境外出口商或代理商、进口商提供的食品或者未经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注册的境外食品生产企业生产的食品。
《规范》还对进口食品的中文标签和说明书做出规定。市场销售的进口预包装食品要有中文标签;依法应当有说明书的,要有中文说明书。标签、说明书要符合我国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并载明食品的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预包装食品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规定的,不得进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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