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举报转办中监管部门的法律责任

  • 作者:庄栋凯
  • 来源:中国医药报
  • 2016-05-30 09:37

  近年来,随着机构改革、职能转变工作的大力推进,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接到的投诉举报事项逐渐增多,按照属地管辖原则由上级部门转交下级部门办理的事项占其中较大比例。实践中,转办一般都是内部衔接,有关制度也没有要求转办部门主动将转办情况告知举报人,但是下级承办部门在受理、办理、答复中一旦出现问题,举报人往往以上级转办部门作为信访、复议、诉讼对象,这与上级转办部门未告知转办情况有很大关系。下面,笔者将结合具体案例对投诉举报转办中相关监管部门的法律责任做一探讨。

   案情回放

  某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局)于2015年3月12日收到刘某某投诉举报书,收到当日对刘某某投诉举报的案件进行了受理登记并书面告知刘某某已受理其投诉举报。由于该案涉及的违法行为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和监管职责划分属于该市某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县局)管辖范围,市局于3月18日向县局发出《案件移送函》,将上述投诉举报转交其办理,并要求其将调查结果回复举报人。县局3月22日收到市局转办文件后对被投诉举报行为进行了检查,未发现违法行为,于3月25日向刘某某书面回复不能查处的办理结果,刘某某不服,以市局为对象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某省局提起行政复议,请求确认市局违法并责令市局重新调查处理。

   案情分析

  首先,根据《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办法(试行)》分析上级转办部门和下级承办部门的法律责任。根据该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的规定,上级部门对符合受理条件且不存在不予受理情形的投诉举报应当予以受理,并应当按规定期限以书面形式或其他适当方式告知投诉举报人。受理后除了能够即时办理的应当当场办理外,应依据属地管理原则和监管职责划分,及时转办或交办有关单位办理。转办之后,根据该办法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承办单位应当自收到上级部门转办的投诉举报后应当按规定期限开展调查核实办理工作,将办理结果及时告知上级转办部门以及向投诉举报人反馈(上级转办部门要求由自己向投诉举报人反馈的除外)。上级转办部门对办理机构应当进行审查和跟踪督促,对存在问题的及时督促提出改进建议,对办理不当的,指导协调承办部门重新办理。下级承办部门应当按规定期限对上级转办部门的改进建议及时反馈处理结果。本案中,市局应当承担受理、受理反馈、转交县局办理、对县局办理情况进行审查和跟踪督促的责任,县局承担及时调查核实、办理终结、告知市局和投诉举报人办理结果、配合市局审查和跟踪督促的责任。本案中的市局、县局虽然同属于一个系统的上下级,但是仍是两个独立的行政主体,在具体办理同一件投诉举报事项中还是有责任划分的。

  第二,未告知转办情况上级转办部门是否承担责任应具体分析。《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办法(试行)》未规定上级转办部门应当将转办情况告知投诉举报人的责任,根据前文分析,上级转办部门一般也不承担办理结果告知的责任,上级转办部门是否因此可以一概不承担转办以后办理环节的责任呢?对此,笔者认为应当具体分析。

  如果上级转办部门未告知投诉举报人转办情况,下级承办部门在办理期间也没有和投诉举报人有任何联系,投诉举报人提起复议诉讼只能以接收其投诉举报的部门为对象,此时上级转办部门应当为下级承办部门的错误承担责任。如果上级转办部门未告知投诉举报人转办情况,但是下级承办部门已经办理且已经向投诉举报人反馈办理结果,此时投诉举报人对实际作出办理行为的部门已经明知,不服办理结果应当以实际办理并作出反馈的下级承办部门作为复议诉讼对象。因此,本案中市局虽然没有告知刘某某转办的情况,但是刘某某已经收到了县局的答复,明知的答复行为责任主体是县局,其申请复议的对象应当是县局,市局没必要替县局承担其应负的责任。

  第三,建议转办投诉举报应告知投诉举报人。《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办法(试行)》明确规定,因不属于食药监管部门监管职责转送其他行政部门办理的投诉举报,应当告知投诉举报人。之所以如此规定,是因为转办告知是保障投诉举报人对不同主体责任分工知情权的重要环节,在此方面系统内外不同主体之间的转办没有本质的区别。因此,虽然《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办法(试行)》没有明确要求食药监管部门系统内部转办投诉举报应当告知投诉举报人,但是笔者认为,食药监管部门转办时应履行告知义务,告知的内容包括转办依据、承办单位名称、承办单位联系方式、办理结果反馈单位、反馈方式,并随附转办文书。如此,投诉举报人可以明确合适的诉求对象,减少不必要的程序时间。当然,上级部门即使告知了投诉举报人转办的情况,也不能直接完全免除自身的责任,如果下级承办部门逾期未作出答复,投诉举报人仍可以将接收投诉举报的上级部门作为被复议诉讼对象。因此,上级部门还应当全面履行督办职责,督促下级承办部门在法定期限内完成投诉举报办理答复工作。上级部门只有全面履行了自己应当履行的职责,才不会在复议诉讼中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作者单位:江苏省徐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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