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执业药师怎么做?——解读《北京市药品零售企业执业药师执业准则(试行)》
北京执业药师怎么做?
——解读《北京市药品零售企业执业药师执业准则(试行)》
□ 本报记者 王晓冬
今年10月1日起实施的《北京市药品零售企业执业药师执业准则(试行)》,对北京执业药师的在岗着装、佩戴专用徽章胸卡等做出规定。
该准则试行背景是什么,其对北京执业药师队伍建设有何作用?本报记者为此进行了采访。
加强执业药师管理十分重要
据北京市执业药师注册中心主任边明介绍,近几年,我国发布了一系列关于药品零售企业执业药师配备要求的相关政策。《国家药品安全“十二五”规划》提出,新开办的零售药店必须配备执业药师,到“十二五”末,所有零售药店法人或主要管理者必须是执业药师。新修订的《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中也规定,药品零售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企业负责人应当具备执业药师资格,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执业药师,负责处方审核,指导合理用药。目前,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对《执业药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执业药师注册管理暂行办法》也正在修订和完善中。
在国家加大配备使用执业药师的大背景下,加强执业药师的执业管理、提升执业药师素质和药学服务水平就显得格外必要和重要。2015年11月,国家总局执业药师资格认证中心、中国药学会、中国非处方药物协会和中国医药商业协会联合制定下发了《执业药师业务规范(试行)》,对执业药师的处方调剂、用药咨询、药物警戒、健康教育等业务活动做了详细的规定,对规范我国执业药师执业行为起到了推动引领作用。
从北京市实际情况看,截至2016年6月30日,北京市取得执业药师资格人数为12024人(不含2015年底取得执业药师资格未发证人员),注册执业药师为6352人,注册在药品零售企业的执业药师为5359人,占注册总人数的84.4%,药品零售企业执业药师配备率103.4%。药品零售企业作为药品零售的终端,是直接为公众提供药学服务的场所,因此加强药品零售企业执业药师的管理十分重要。
探索推行执业药师准则
在《执业药师业务规范(试行)》的指导下,结合北京市药品零售企业执业药师管理的实际情况和执业药师执业需求,北京市首先在药品零售企业中推行执业药师执业准则试行工作,以后逐步推进各个领域执业药师执业准则的制定,将执业药师业务规范按执业药师执业范围细化。
这次实施的《北京市药品零售企业执业药师执业准则(试行)》,目的是使执业药师所担负的职责更加明晰,引导执业药师更好地做好药学服务,同时提升对执业药师管理的水平,有效地促进北京市执业药师队伍健康发展。为了便于记忆、便于执行、便于管理,并且简洁明了,《北京市药品零售企业执业药师执业准则(试行)》,共分为六条。
第一条,依法执业服务公众。明确了对执业药师的基本要求,以及执业药师的主要职责。
第二条,在职在岗明示标识。执业药师与执业单位应有合法的劳动关系,不得虚挂执业药师注册证而不实际参与执业活动。执业药师应公开执业身份,便于执业,同时提高社会公众对执业药师的认知度。
第三条,尽职尽责,指导用药。执业药师应在执业范围内负责药品质量的管理,对执业单位违反《药品管理法》及有关规定的行为及决定,有责任提出劝告、制止、拒绝执行并向上级报告。执业药师应尽全力满足患者的用药咨询,除特殊情况,不得拒绝提供药学服务。
第四条,处方审核,药物警戒。执业药师应认真审核处方,做到“四查十对”,拒绝任何危害患者生命安全和健康、违反法律或社会伦理道德的购药要求,对处方审核把关,努力做到用药安全、有效、经济。
第五条,行为自律,维护形象。执业药师不得以牟取自身利益和执业单位利益为目的,参与不合法的商业活动,不得推荐假劣药品。执业药师应当尊重患者隐私,平等对待患者。
第六条,普及知识,引领健康。执业药师应积极参加有益于职业发展的活动,不断提高职业道德水准,大力宣传和普及安全用药知识和保健知识,提升药学服务水平。
对保障公众用药安全意义重大
北京市执业药师注册中心主任边明介绍,该中心始终围绕着执业药师注册为执业药师服务、执业药师注册为监管服务的两条主线开展工作,创建了“执业药师注册管理系统”,定期发布数据报告,并开展多项信息化和专业化的管理工作,使执业药师注册工作在执业药师管理中,越来越发挥重要作用。
2016年5月,在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管局的大力支持下,北京市执业药师注册中心开始着手起草北京市药品零售企业执业药师执业准则,参照国内外相关资料,经反复修改,形成了《北京市药品零售企业执业药师执业准则(初稿)》。6月22日,该中心召开了有关高校、零售企业、专业协会等参与的专家研讨会,对《北京市药品零售企业执业药师执业准则(初稿)》进行研讨,对其具体内容、结构、文字表述等进行了多方面论证。7月初,该中心逐条完善准则内容,形成了《北京市药品零售企业执业药师执业准则(送审稿)》。经北京市局审核,征求各区局、直属分局的意见之后,最后经市局法制处按照《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程序及合法性审查规定(试行)》进行了合法性审查,审定形成了《北京市药品零售企业执业药师执业准则(试行)》。
边明表示,执业准则的出台,对推动和促进北京市药品零售企业执业药师队伍健康发展,保障公众安全合理用药具有重要意义。(本报记者 王晓冬)
(责任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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