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行刑衔接机制的对策建议

  • 作者:马志忠
  • 来源:中国医药报
  • 2017-03-06 14:38

  食品药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有效衔接,是有力打击食品药品违法犯罪的“一剂良药”,也是切实维护人民群众饮食用药安全和身体健康的重要举措。

  但是,笔者在实践中发现,由于规划不到位、机制不健全、沟通不顺畅,目前,食药领域行刑衔接工作还存在以下问题:(一)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发现的违法犯罪线索移送不及时;(二)公安机关对移送的线索接收不及时;(三)缺乏整体安排部署,欠缺有效的沟通协调机制;(四)信息化平台建设滞后。

  对于食药领域行刑衔接工作存在的问题,笔者提出以下对策建议,以期促进行刑衔接机制的进一步完善。

  建立线索及案件移送机制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在日常工作中发现属于新修订《食品安全法》《药品管理法》等法律法规中规定的明显涉嫌违法犯罪的食品药品案件线索,应当立即以书面形式向同级公安机关通报。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对其进行审查。初查过程中,公安机关可以依法采取询问、查询、勘验、鉴定等不限制人身、财产权利的措施。对符合立案条件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依法立案侦查。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在查办食品药品违法犯罪案件过程中发现包庇纵容、徇私舞弊、贪污受贿、失职渎职等涉嫌职务犯罪行为的,应当及时将线索移送人民检察院。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在查办食品药品违法案件过程中,发现涉嫌犯罪、符合移送标准、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在作出移送决定之日起24小时内将案件移送同级公安机关,并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移送、抄送的案件必须装订成卷。

  对行政机关移送的案件,公安机关应当接收,及时录入执法办案信息系统,并检查所附材料是否齐全,尤其应当检查是否附有行政处罚决定书。对材料不全的,应当在接收案件的24小时内,书面告知移送的行政执法机关在3日内补正,不得以材料不全为由拒绝接收移送案件。

  对作出立案、不予立案、撤销案件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3日内书面通知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同时抄送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的,应当将案卷材料退回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随附不予立案的书面理由。对立案后决定撤销案件的,应当将撤销案件决定书连同案卷材料送达移送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对依法应当追究行政法律责任的,应当同时向行政执法机关提出书面建议。

  建立联合办案机制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监管执法工作中对需要公安机关、检察机关配合检查、调查的专项行动或重要案件,或需要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提前介入的案件和线索,要主动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联系沟通,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尽可能予以配合。

  公安机关在办理重大的食品药品案件时,可以邀请同级检察机关侦查监督人员介入调查,参与案件讨论,审查相关案件材料,提出取证建议,并对侦查活动实施法律监督。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办理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案件,商请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协助提供检验结论、认定意见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按照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刑事案件办理的法定时限要求积极协助,及时组织鉴定协查,并提供检验结论、认定意见。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发挥专业知识以及检验检测技术支撑的优势,加强研判分析,为公安机关提供可靠有效的信息。

  完善沟通联络机制

  建立联络员机制。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应分别确定一名联络员,负责通报线索、工作动态及信息,及时反馈和协调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等。各单位负责人要给予联络员明确授权,防止因授权不明而出现推诿现象。

  建立联席会议制度。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应当建立食品药品行刑衔接工作联席会议制度。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由其政策法规部门负责,检察院由其侦察监督部门负责,公安机关由其法制部门负责。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如遇重大事项可随时召开,并可邀请同级人民法院及成员单位其他业务部门参加。联席会议应当通报情况,统一认识,共同研究食品药品执法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协调解决疑难问题,特别是对重大案件中的“主观故意”“情节严重”“足以造成人身伤害”等难以认定的问题,应及时召开联席会议、专家会议研究解决,必要时,应当通过案例指导等方式统一执法办案尺度。

  联席会议各组成单位分管行政执法或刑事工作的负责人为召集人,联席会议由召集人召集轮流主持召开。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办公室承担联席会议的筹备及日常工作,协调落实会议议定事项。办公室主任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分管负责人兼任。

  建立信息通报及联合督办机制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在办理重大、敏感案件时,应当在案发后24小时内将案件情况通报同级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应将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移送的线索及案件、案件查办情况、是否立案等情况通报同级检察机关。检察机关应认真履行监督职责,并将监督情况通报公安机关、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地区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应当加强对重大案件的联合督办工作,对下列重大案件实行督办:在全地区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引发公共安全事件,对公民生命健康、财产造成特别重大损害的案件;跨地区、案情复杂、涉案金额100万元以上的案件;其他有必要联合督办的重大案件。

  完善法律监督程序

  检察机关发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不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应当提出检察意见,要求其按照管辖规定向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检察机关发现公安机关可能存在应当立案而不立案,或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应当进行审查。经审查认为公安机关立案或不立案的理由不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或撤案,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立案通知书后15日以内立案,对撤销案件通知书没有异议的应当立即撤案,并将立案决定书或者撤销案件决定书及时送达检察机关。

  此外,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应当积极构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信息共享平台,逐步实现涉嫌犯罪案件的网上移送、网上受理、网上监督。(作者单位: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责任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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