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局立法程序规定(修订草案)征求意见
11月17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发布通知,向社会各界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立法程序规定﹙修订草案﹚》(以下简称规定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17年12月18日。
规定修订草案明确,为规范总局立法程序,保证立法质量,提高立法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规章制定程序条例》《法规规章备案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有关要求,制定立法程序规定。该规定适用于编制食品药品监管中长期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提出食品药品监管法律、行政法规的制定、修改或者废止建议,起草、报送食品药品监管法律、行政法规草案,根据总局职责制定、修改、废止和解释规章,以及其他有关立法工作。
规定修订草案指出,总局立法工作在局长领导下,由法制司统一归口管理,各司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法制司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的立法工作安排,组织论证并申报食品药品监管法律和行政法规立项建议。
法律和行政法规立项建议,经总局领导批准后,按规定以局发文形式报送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制定规章的事项应当属于执行法律或者国务院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事项。没有法律或者国务院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依据,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不得增加本部门的权力或者减少本部门的法定职责。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向总局提出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立项建议。公民和组织可以通过信件、互联网留言等形式向总局提出有关食品药品监管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立项建议。法制司收到立项建议后,按照职责分工交由相关司局研究处理或者依职责研究处理。
此外,规定修订草案还对立法起草、审查、审议与公布、备案与解释、评估、清理与汇编等进行了明确。
(责任编辑:景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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