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食品抽检信息发布工作规范 (试行)》的通知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局机关有关处室:
《食品抽检信息发布工作规范(试行)》已经省局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6年3月22日
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抽检信息发布工作规范(试行)
为规范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局”)食品抽检信息发布工作,保证程序合法、公开、公正、统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工作规范。
一、信息发布原则
(一)省局食品抽检信息发布工作由省局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各相关处室按期轮流组织实施。
(二)省局依法对承担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总局”)组织的中央转移地方的国家食品监督抽检任务结果和省局组织的食品监督抽检结果信息进行发布。
(三)发布抽检信息的时间、频次、内容及格式按照总局相关要求执行,因遇法定假期等其他特殊情况的,报请局领导同意后,予以调整。
(四)发布涉及的不合格食品抽检信息应经相关生产经营单位确认。对抽检结果有异议或者申请复检的单位,在法定异议期和复检期内,暂缓公布相关不合格信息。异议处置完毕或者复检结束后,依法对有关信息进行发布。
(五)发布的食品抽检信息应当合法、准确、及时。
(六)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参与抽检监测工作的单位和个人未经省局授权,不得擅自发布省局组织实施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结果。
二、信息发布形式及内容
(一)食品抽检信息应以通告形式发布。
(二)食品抽检信息通告包括合格产品信息和不合格产品信息。
(三)产品信息应包括产品标称生产企业名称、生产地址、被抽样单位、被抽样地点、产品名称、产品规格、产品商标、生产日期/批号等,不合格产品信息还应包括检验项目、标准值、检测值等信息。具体格式以总局相关规定为准。
(四)对不合格产品情况、采取的处理措施等应在通告中注明。根据需要,可对当期通告发布的不合格产品,进行高风险、较高风险和一般风险的解读。
三、信息发布流程
(一)承检机构应按照省局抽检工作有关要求,利用省局抽检工作系统平台,按时提交相应的检验结果,并保证抽样信息和检验结果完整、准确、可靠。
(二)省局食品安全抽检监测工作秘书处按照抽检工作有关要求,对承检机构上报的信息进行分类汇总,并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和时效性,将检验结果及时向省局有关处室移送。
(三)各有关处室应及时督促相关省辖市局、省直管县(市)局对不合格样品标称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结果确认,对于提出复检、异议的单位,按要求给其办理相关手续。
(四)不合格样品抽检信息涉及外省或省内其他相关部门的,由对应核查处置的处室负责进行检验结果确认。
(五)省局食品安全抽检监测工作秘书处应按照省局规定的食品抽检信息发布格式要求,定期向各有关处室提交食品抽检信息。
(六)各有关处室负责拟制确定发布的食品抽检信息内容文稿,由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编排期数序号,经省局办公室文字核稿后,由省局分管领导审定,涉及重大食品抽检信息时报请省局主要领导审定。
(七)省局办公室根据省局领导审定意见,对通告进行统一编号,印发食品抽检信息通告。
(八)省局食品药品安全信息中心负责在省局官方网站食品抽检专栏进行公布,并做好与总局网站数据对接技术工作;根据需要,也可在有关媒体同时发布。
四、信息发布运用
(一)省局相关处室应根据抽检信息内容及时督促各省辖市局、直管县(市)局对涉及的不合格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核查处置,及时分析省辖市局、直管县(市)局上报的抽检信息中涉及的不合格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核查处置情况。
(二)各相关处室根据核查处置情况报请省局分管领导审阅,根据局领导审阅意见,在省局网站食品抽检专栏进行发布或在新闻媒体同时公布。
(三)省局食品安全抽检监测工作秘书处应及时汇总分析发布的食品抽检信息。同时按照总局要求,统计汇总分析各省辖市、直管县(市)局发布的食品抽检信息,由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领导小组办公室按时上报总局。
(四)省局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领导小组办公室应会同省局食品安全抽检监测工作秘书处每月定期汇总分析食品抽检信息,定期通告上一个月度食品抽检汇总分析情况。对经分析认为可能存在系统性、行业性、区域性食品安全风险问题的,及时报告省局领导。
(五)抽检信息的年度发布情况经汇总分析后,载入全省食品安全状况分析报告。
五、其他
(一)本规范由省局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二)各省辖市局、直管县(市)局可参考本工作规范制定本地的信息发布规范。
(三)本工作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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