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公布5起药品典型案件
中国食品药品网 记者 付海红 报道 1月4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召开“自治区药品典型案件查处通报会”,会上公布了5起药品典型案例。案件中除涉及劣质药品、医疗器械外,两家化妆品公司因产品未经检验就流向市场及铅含量超标等问题,被依法处罚。
会上通报的5起典型案例中,喀什某医用氧有限责任公司无证生产医用氧按假药论处案,喀什地区食品药品监管局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喀什市公安局已正式立案并批捕主要责任人杨某某。
伊宁市某中西大药房销售的稳心颗粒、愈风丹等15个品种的769盒药品超过有效期,依法没收全部劣药并予以销毁,吊销该药房《药品经营许可证》,对该药房负责人马某某作出十年内不得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的资格处罚。
涉及化妆品的典型案例有两起。乌鲁木齐某化妆品有限公司在2017年4月至2018年5月期间,生产的薰衣草养发油等10种化妆品共24万余盒(瓶)未经检验就向全国十余个省份销售。原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管局依法作出吊销该公司《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的行政处罚,责令该公司召回上市销售的全部化妆品予以销毁。
另外,新疆某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面膜,铅含量不符合规定。经调查,该批次面膜共3509盒,已销售1614盒,库存1895盒。原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管局依法没收全部不合格化妆品予以销毁,并处罚没款31万元。
还有一起涉及网络购药,策勒县一家药店负责人,自2017年11月起,先后5次通过微信从唐山、天津、成都等地无《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个人手中购进波立维、阿司匹林肠溶片等6个品种的药品1千余盒,货值金额6万余元。策勒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没收全部非法购进药品予以销毁、吊销该药店《药品经营许可证》,并处罚没款共计30万元。
2018年,新疆全年未发生药品安全事件,守住了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药品安全风险的底线,用实际行动维护了全疆各族群众用药安全。2018年全年,新疆各级药品监管部门共立案查处一般程序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案件1551起,移送公安机关并立案案件24起,责令停产停业21家,吊销许可证15家。
接下来,新疆药监局将进一步强化药品安全监管工作,加大对药品领域违法犯罪行为打击力度。在药品领域,重点整治生产企业不按批准的处方工艺生产药品、经营企业从非法渠道购进药品等违法行为;在医疗器械领域,重点整治流通环节违法经营、使用微整形美容器械、理疗治疗仪、隐形眼镜等违法行为;在化妆品领域,重点整治化妆品非法添加药物成分和未经批准生产特殊用途化妆品等违法行为。
新疆药监局提醒广大群众,如果遇到假劣药品、化妆品可采取以下方式进行投诉,首先可以拨打“12331”进行举报;其次登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局长信箱进行网络举报;此外,还可直接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药监局相关部门进行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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