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通报5批次问题食品 涉及饮料、速冻食品和食用农产品

  • 2019-01-21 19:17
  • 作者:
  • 来源:食品伙伴网

       食品伙伴网讯 1月18日,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通报,近期该局监督抽检饮料、速冻食品、食用农产品、粮食加工品、酒类等5类食品111批次样品,合格样品106批次,不合格样品5批次。


  不合格样品中,有3批次为饮用水。其中,西安市人人乐超市有限公司临潼购物广场销售的标称甘泉甘美矿泉水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500mL甘泉美水TM牌饮用天然矿泉水(生产日期:2018-05-22)检出溴酸盐超标,检出值为0.02mg/L。


  溴酸盐是饮用水生产企业在用臭氧对原水进行消毒处理时产生的一种副产物,对人体的致癌危害国际上目前还没有确切的定论。包装饮用水中溴酸盐含量主要与水源中溴化物含量或消毒时使用臭氧的量有关系。如果水源中溴化物含量高或者加入的臭氧量大可能会导致最终产品溴酸盐超标。


  榆林市榆阳区瑞沙纯净水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17L瑞沙饮用纯净水(生产日期:2018-07-14)检出亚硝酸盐超标,检出值为0.009mg/L(以NO2-计)。


  亚硝酸盐是自然界中普遍存在的含氮无机化合物。《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2-2017)中规定包装饮用水(矿泉水除外)中的亚硝酸盐残留量不得超过0.005mg/L。饮用水中亚硝酸盐超标可能是水源受亚硝酸盐污染所致,也可能是生产加工过程中二次污染所致。


  还有1批次不合格饮用水为:洛南县华阳纯净水厂生产销售的18.9升/桶华阳纯净水(生产日期:2018-07-09),该样品检出铜绿假单胞菌超标。


  铜绿假单胞菌是一种条件致病菌,广泛分布于各种水、空气、正常人的皮肤、呼吸道和肠道等,易在潮湿的环境存活,对消毒剂、紫外线等具有较强的抵抗力,对于抵抗力较弱的人群存在健康风险。《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包装饮用水》(GB 19298-2014)中规定铜绿假单胞菌不得检出。桶装饮用水中铜绿假单胞菌检出可能是水源水防护不当,水体受到污染;部分企业对卫生管理认识不足,操作不够规范,生产过程中交叉污染;流通环节中,存放时间长,水桶多次循环使用增加了二次污染风险。


  不合格速冻食品为佛坪县鹏飞超市新街店销售的标称安丘市一休哥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380克/袋骨肉相连(速冻生制品)(生产日期:2018-07-14),该样品检出氯霉素,检出值为0.34μg/kg。


  氯霉素一种杀菌剂,也是高效广谱的抗生素,对革兰氏阳性菌和革兰氏阴性菌均有较好的抑制作用。《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最高残留限量》(农业部公告第235号)中规定,氯霉素为禁止使用的药物,在动物性食品中不得检出。造成该项目不合格的原因可能是养殖过程中,为达到除虫防害、防治疾病、提高产量的目的而违规使用。


  不合格食用农产品为陕西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长安新都市分公司销售的冷鲜乳鸽(生产日期:2018-07-09),该样品检出恩诺沙星(以恩诺沙星与环丙沙星之和计)检出值为905μg/kg。


  恩诺沙星属于氟喹诺酮类药物,是一类人工合成的广谱抗菌药,用于治疗动物的皮肤感染、呼吸道感染等,是动物专属用药。《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最高残留限量》(农业部公告第235号)中规定,恩诺沙星(以恩诺沙星和环丙沙星之和计)可用于牛、羊、猪、兔、禽等食用畜禽及其他动物,在牛、禽和其他动物的肌肉及脂肪中的最高残留限量为100μg/kg。


  对监督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食品,生产企业所在地延安、榆林、商洛、潍坊(山东省)等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已责令企业查清产品流向,召回不合格产品,并分析原因进行整改;经营单位所在地西安、榆林、商洛、汉中等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已责令有关单位立即采取下架等措施,控制风险,并依法予以查处。


(责任编辑:)

分享至

×

右键点击另存二维码!

    相关阅读
网民评论

{nickName} {addTime}
replyContent_{id}
{content}
adminreplyContent_{i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