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持续推动化妆品经营环节综合治理
中国食品药品网讯(记者丁怡媛) 近日,青海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并印发了《青海省化妆品经营质量管理指导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努力营造安全放心的化妆品消费环境,提升监管能力,有效促进化妆品经营单位落实主体责任,保障人民群众消费安全。
《意见》分为五部分,结合青海省化妆品经营企业现状和监管发现的问题,对经营者职责、制度及人员,化妆品采购、验收及贮存,化妆品销售及宣传,化妆品召回及不良反应监测报告等内容做出具体规定。
《意见》要求,企业要制定化妆品质量管理制度,坚持诚实守信、依法经营,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经营主体责任。在化妆品采购、验收及贮存环节,要求经营企业须从具有化妆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建立供货企业档案,按规定索取并留存合法票据、进货验收记录等证明材料;应建立化妆品销售记录,并对不得销售的化妆品做出具体规定。
《意见》明确,化妆品经营企业应配合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开展不良反应事件调查,并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同时,为了规范统一青海省化妆品经营单位索证索票台账,《意见》编制了《青海省化妆品经营使用单位索证索票台账》。
据了解,青海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继续通过开展“大走访大排查大调研”“健康青海、蓝箭护航”等系列活动,针对化妆品经营企业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普遍存在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台账记录不规范等问题,进一步提升和引导基层化妆品监管人员日常监管工作能力,促进落实药品监管部门监督责任和经营单位主体责任。
(责任编辑:郭厚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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