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家免疫规划脊髓灰质炎疫苗和含麻疹成分疫苗免疫程序调整相关工作的通知
1月7日,国家卫生健康委、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药监局发布关于国家免疫规划脊髓灰质炎疫苗和含麻疹成分疫苗免疫程序调整相关工作的通知。
关于国家免疫规划脊髓灰质炎疫苗和含麻疹成分疫苗免疫程序调整相关工作的通知
国卫疾控发〔2019〕6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财政厅(局)、工信厅(局)、药品监管局,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根据《疫苗管理法》有关规定以及我国脊灰、麻疹、风疹和腮腺炎传染病防控工作的实际需要,经请示国务院批准,决定自2019年12月起,在全国范围内实施2剂次脊髓灰质炎灭活疫苗和2剂次脊髓灰质炎减毒活疫苗的免疫程序,2月龄和3月龄各接种1剂次脊髓灰质炎灭活疫苗,4月龄和4周岁各接种1剂次2价脊髓灰质炎减毒活疫苗;自2020年6月起,在全国范围内实施2剂次麻疹—腮腺炎—风疹联合减毒活疫苗的免疫程序,8月龄和18月龄各接种1剂次麻疹-腮腺炎-风疹联合减毒活疫苗。为切实做好上述免疫程序调整相关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政府领导,明确部门职责
各地要深刻认识疫苗与人民群众健康的密切关系,从公共卫生安全、国家战略性和公益性的角度充分认识脊髓灰质炎疫苗和含麻疹成分疫苗免疫程序调整工作的重要性。各级卫生健康、财政、工业和信息化、药品监管等部门要在当地政府领导下,建立职责清晰、运行高效的部门协调机制,全力保障免疫程序调整工作顺利进行。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制订国家免疫规划脊髓灰质炎疫苗和含麻疹成分疫苗免疫程序调整的实施方案和年度计划,并组织落实;财政部门负责落实国家免疫规划脊髓灰质炎疫苗、麻疹—腮腺炎—风疹联合减毒活疫苗和注射器的采购经费以及开展预防接种工作所需经费;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督促企业落实国家免疫规划脊髓灰质炎疫苗和含麻疹成分疫苗生产计划;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国家免疫规划脊髓灰质炎疫苗和含麻疹成分疫苗的上市审批以及生产和流通环节的质量监督管理。各有关部门要齐抓共管,密切配合,形成无缝衔接,共同落实各项措施。
二、做好过渡工作,确保政策衔接
各地要做好脊髓灰质炎疫苗和含麻疹成分疫苗免疫程序调整各项过渡和准备工作。按照免疫程序调整的要求合理安排招标采购,优先保障国家免疫规划脊髓灰质炎疫苗和麻疹—腮腺炎—风疹联合减毒活疫苗的供应,确保每一位适龄儿童享有按程序及时免费接种国家免疫规划疫苗的权利。要根据调整后的免疫程序,针对疫苗流通的监管以及预防接种的操作、记录、报告和监测,提前做好工作人员的培训,做到辖区内预防接种单位和人员全覆盖。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要尽快印发国家免疫规划脊髓灰质炎疫苗和含麻疹成分疫苗免疫程序调整实施技术方案,指导各地做好技术工作。
三、加强规范管理,开展健康促进
国家免疫规划脊髓灰质炎疫苗和含麻疹成分疫苗免疫程序调整后,各地要继续加强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工作的规范管理,切实落实工作责任,确保疫苗在生产流通中的质量安全,依法依规狠抓疫苗采购、储存和接种过程的规范管理。要做好疫苗接种、急性弛缓性麻痹、麻疹监测以及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监测等工作,继续将国家免疫规划脊髓灰质炎疫苗和麻疹—腮腺炎—风疹联合减毒活疫苗的接种率维持在较高水平。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要积极与各地沟通,加强对各项工作的技术指导,对各地提出的疑问及时给予技术支持和解答。
各地要通过开展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工作,积极宣传脊髓灰质炎疫苗和含麻疹成分疫苗免疫程序调整的相关科普知识,针对社会关切及时作出回应,取得群众对预防接种工作的支持,构建正向社会宣传环境,形成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
四、组织调研指导,及时解决问题
国家卫生健康委、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及国家药监局等有关部门将对各地国家免疫规划脊髓灰质炎疫苗和含麻疹成分疫苗免疫程序调整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调研指导。各地要制订方案,指导各有关单位切实落实各项政策措施,发现问题及时解决,相关情况及时报告。
国家卫生健康委 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药监局
2019年12月31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责任编辑:张可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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