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字解读:《北京市医疗器械监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

  • 2020-07-29 12:08
  • 作者:
  • 来源: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一、《北京市医疗器械监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制定的目的是什么?


  为规范医疗器械监管行政处罚裁量工作,结合医疗器械监管实际,印发了《北京市医疗器械监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以下简称《基准》)。《基准》对医疗器械监管现行有效的法规、规章中的行政处罚条款进行逐一梳理对照,并明确违法行为的名称、处罚依据、处罚内容、基础裁量阶次、基准以及行使层级的基础,细化、量化每一条罚则的适用裁量幅度范围。通过《基准》的制定,做到“过罚相当”“同案同罚”,避免行政处罚畸轻畸重,以确保各级药品监管部门对于违法行为性质情节基本相同或相近的案件,在实施行政处罚、行使裁量权时,适用的法律依据、确定的处罚种类及处罚幅度基本相同或者相近。


  二、《北京市医疗器械监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如何划分的处罚裁量幅度?


  《北京市医疗器械监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对医疗器械监管现行有效的法规、规章中的行政处罚条款,按照减轻、从轻、一般和从重的裁量情节,对罚款金额或倍数等具有幅度的处罚种类划分了基础裁量阶次。


  三、《北京市医疗器械监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中对于相关处罚种类、幅度划分裁量阶次的原则是什么?


  1、减轻处罚,应适用法定行政处罚最低限度以下的处罚种类或处罚幅度。


  2、从轻处罚,应在依法可以选择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内,适用较轻、较少的处罚种类或者较低的处罚幅度。其中,罚款的数额应当在从最低限到最高限这一幅度中较低的30%部分。


  3、一般处罚,应在法定处罚幅度中等限度依法予以处罚。


  4、从重处罚,应在依法可以选择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内,适用较重、较多的处罚种类或者较高的处罚幅度。其中,罚款的数额应当在从最低限到最高限这一幅度中较高的30%部分。


  四、《北京市医疗器械监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中如何具体划分罚款金额的裁量阶次?


  1、罚则仅规定罚款数额的:以《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为例,针对“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按照减轻、从轻、一般、从重四个不同处罚裁量情节,按规定比例划分为“0-5万元”、“5万元(含)到6.5万元”、“6.5万元(含)到8.5万元(含)”、“8.5万元到10万元(含)” 罚款四个基础裁量阶次。


  2、罚则以货值金额为标准计算罚款数额的:以《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为例,针对“违法生产经营的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的规定,按照减轻、从轻、一般、从重四个不同处罚裁量情节,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按规定比例划分为“0-5万元”、“5万元(含)-6.5万元”、“6.5万元(含)-8.5万元(含)”、“8.5万元-10万元(含)” 罚款四个基础裁量阶次;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划分为“货值金额0-10倍罚款”、“货值金额10倍(含)-13倍罚款”、“货值金额13倍(含)-17倍(含)罚款”、“货值金额17倍-20倍(含)罚款”四个基础裁量阶次。


(责任编辑:郭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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