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违法起步20万元、食品标签违法起步5万元,北京免单!新规让人耳目一新
中国食品药品网讯(记者王晓冬) 广告中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根据《广告法》,可以对广告主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预包装食品,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如今,北京市对79种违法行为,只要具备一定的前提,可以不予处罚。
实现公正监管的需要
8月14日,北京市市场监管局发布《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轻微违法行为容错纠错清单(试行)》(以下简称《清单》),鲜明地表明态度:对轻微违法行为容错纠错与强化重点领域执法监管工作,是依法监管的一体两面,是实现公正监管的需要。
据了解,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持续推进“放管服”改革的工作要求,响应群众和企业呼声,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推进包容审慎监管,根据《行政处罚法》《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的相关规定,北京市市场监管局制定了《清单》。
制定《清单》的基本原则是,依法监管原则、过罚相当原则、处罚和教育相结合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基本程序是,执法人员发现违法行为线索后,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开展核查,包括执法人员不少于2名、亮明身份、依法制作现场笔录等。
79种违法行为不予处罚
《清单》一共23000余字,分为两部分:一是部分违法行为轻微,及时改正并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有38项;二是部分违法行为及时纠正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有41项。
第一部分,针对38项违法行为,一是根据目前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的行政处罚较轻,例如“警告”或较低数额的罚款;二是法律规定的处罚较重。比如,使用“最高级”禁止用语的广告违法行为,起罚点为20万元;食品标签案件,起罚点为5万元,实践中企业和基层执法人员都反映处罚过重,大量职业索赔人也利用这类行为要挟企业,索赔牟利。
对这38项违法行为,在免予或减轻适用上,主要设定了以下几个条件:一是首次实施违法行为;二是立即自行改正或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三是未造成实际危害后果;四是能够证明为“轻微违法行为”的其他条件。
例如,针对违法广告的处罚“免单”,前提有4种:一是适用于广告主利用自有媒介(自办网站、微信公众号、微博账号、印刷品等)发布的广告;二是首次被发现实施此类违法行为;三是立即自行改正或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四是没有造成实际危害后果。
例如,针对食品标签的违法“免单”,前提有5种:一是自然年度内不超过三次(含);二是立即自行改正或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三是不属于同一食品再次发生违法行为情形;四是食品经营者履行了进货查验、索证索票义务,且对标签内容进行了审查的;五是没有造成实际危害后果。
《清单》规定,针对第一部分适用范围的,经执法人员调查核实之后,当场制发《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立即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当场改正或者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经执法人员复查合格的,可以当场出具《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改正期限超过立案期限的,应当依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进行立案。相关执法资料应当整理归档,确保履职尽责有据可查。
第二部分,针对法律法规规定及时改正之后则不予处罚的行为,一共41项。这些行为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必须先行责令改正,及时改正之后无需行政处罚,如果拒不改正或逾期未改正的,再给予行政处罚的情形。
属于《清单》第二部分适用范围的,要求经调查核实后,当场制发《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立即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立即改正或者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经执法人员复查合格的,不予立案。
发生在公卫突发事件期间的“不免单”
北京市市场监管局鼓励各区(地区)市场监管部门,对于《清单》范围之外的、可以不予处罚的情形做有益探索,结合辖区执法实践,增加相应清单事项。
同时强调,趁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或者社会安全等突发事件之机实施的违法行为,不适用《清单》的规定。
有了《清单》,不等于“一放了之”。北京市市场监管局要求,应当综合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准确把握本《清单》的适用范围,避免出现应罚不罚,过罚不当的情形,避免“不作为,乱作为”。
要强化执法痕迹化管理,有条件的可以采用音像记录方式记录执法全过程。还将通过案卷抽查、行政复议等方式,对适用《清单》不予处罚的案件进行执法监督,对作出不予处罚决定认定事实不清或者程序违法的进行纠正,需要追责问责的,根据有关规定处理。
附:《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轻微违法行为容错纠错清单(试行)》查询网址 http://scjgj.beijing.gov.cn/zwxx/zcwj/202008/t20200814_1983562.html
(责任编辑:张可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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