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应用真实世界证据支持儿童药物研发?CDE发布技术指南
中国食品药品网讯(记者陆悦) 利用真实世界证据是儿童药物研发的一种策略。考虑到我国儿童药物研发及药品注册中的实际需要,8月31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以下简称药审中心)发布《真实世界研究支持儿童药物研发与审评的技术指导原则(试行)》(以下简称《原则》)。该《原则》将帮助企业更好地理解《真实世界证据支持药物研发与审评的指导原则(试行)》在儿童药物研发中的应用,着重介绍现阶段真实世界研究支持我国儿童药物研发时的常见情形及关注点,并例举了真实世界证据支持儿童药物研发的案例。
为什么要用真实世界证据支持儿童药物研发?
儿童药物短缺与超说明书用药是全球共同面临的难题。我国有2.77亿儿童人口,儿童药物市场容量巨大,然而儿童药物生产厂家少、品种少、适宜剂型少的“三少”局面始终存在。
《原则》指出,通常情况下,药物研发需要在目标治疗人群中开展设计科学和良好控制的研究,用以评价药物的有效性和安全性。儿童药物研发遵循同样的原则,也需要通过适当的研究数据支持药物在目标年龄段儿童患者中的合理使用。然而在实际操作中,按照传统临床试验的设计和研究方法,以儿童为受试者的试验与成人试验相比,面临更多困难与挑战。儿童临床试验常常难以开展或进展缓慢,导致药物在儿童中使用的有效性和安全性评价证据不足,从而影响儿科临床中药品的可及性和使用规范性。
为破解儿童药物短缺问题,当前,各国药品监管机构、制药工业界和学术界都在探索更多的新方法和新技术,以获得药物在儿童中合理使用的证据。其中,应用真实世界研究(Real-WorldResearch/Study,RWR/RWS)的方法获得可靠数据,并形成用于支持监管决策的证据是诸多新方法和新技术中的一种,为儿童新药注册、扩展儿童适应症、完善儿童用药剂量等提供支持。
资料显示,早在2017年8月,ICH(人用药品技术要求国际协调理事会)即发布了《用于儿科人群的医学产品的临床研究补充文件(E11(R1))》,文中指出:“对真实世界中儿科药物给药行为的理解和对相应风险的管理,将有助于研发出安全的药品。”今年1月,国家药监局发布《真实世界证据支持药物研发与审评的指导原则》,其中明确指出,利用真实世界证据是儿童药物研发的一种策略。
《原则》同时强调,相比成人群体,针对儿童的基础研究与临床研究相对有限,在应用真实世界研究时,需特别关注儿童相关的发育生理学、病理生理学、药理学、治疗学知识与信息的掌握。
真实世界研究可应用于哪些情形?
《原则》指出,真实世界研究并非简单的数据采集,而是在真实医疗环境中获得质量可靠的数据,对药物相关的具体问题进行解答。目前,在我国儿童药物研发中,真实世界研究较常应用于几种情形:
一是批准用于我国儿童的新活性成分药品的上市后临床安全有效性研究。目的主要是观察药物长期疗效和对儿童生长发育的影响,并收集其他罕见或远期不良反应,包括上市前临床研究中关注到的其他与疗效或安全性相关的问题也要在上市后研究中予以解答。
二是境外已批准用于成人和儿童、我国已批准用于成人的药品,采用数据外推策略申报用于我国儿童。按照《成人用药数据外推至儿科人群的技术指导原则》所建议的方法获得外推结论,对于符合豁免儿童临床试验标准的情况,通常要求在上市后开展真实世界研究,以验证剂量合理性,收集用药安全性数据,以及为剂量优化提供依据。
三是我国上市的临床常用药品,使用超说明书用药数据支持适应症扩展至儿童应用。目前我国儿童专用药品有限,多数儿科疾病的治疗在使用成人与儿童共用药。然而,药品适应症由成人向儿童的扩展往往相对滞后,导致一些上市多年的临床常用药品长期处于儿科超说明书使用中。如果已有大量较为规范的、满足数据质量及统计分析要求的临床实际处方数据,或具备开展前瞻性临床实际处方数据收集条件的药品,可以应用真实世界研究的方法支持适应症扩展至儿童应用。
四是针对罕见病,或一些缺乏有效治疗手段的儿科危重症、早产儿或新生儿疾病的药物研发,可能存在着由于科学、伦理或实施等方面的原因而无法开展传统的随机对照临床试验的情况,真实世界数据可以作为单臂研究的历史或外部对照。
此外,真实世界研究还可以应用于扩展(如向低龄儿童扩展)或精准化适用人群、优化给药剂量或频次(如根据体重或体表面积细化剂量)、完善或修改给药操作或流程(如与不同类型果汁、果酱等同服)、药品卫生经济学或生活质量研究等。此类情形通常涉及已批准用于我国儿童的药品,从我国儿科临床实际需要出发,在已知的药物安全有效性研究证据基础上,进一步完善药物的治疗学效应和扩充儿童合理用药信息。
《原则》还介绍两个真实世界研究用于我国儿童药物研发中的典型案例:一是布洛芬注射液,该药品首先批准用于中国成人,在上市一段时间之后,申请通过豁免中国儿童临床研究的方式增加原研药已批准的儿童适应症;另一个是丙酸氟替卡松吸入气雾剂,该品种利用境外≥1岁儿童临床研究证据申请扩展中国适用人群范围,从我国已批准的“≥4岁儿童”扩展至与境外批准一致的“≥1岁儿童”。
(责任编辑:张可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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