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种体外诊断试剂降低管理类别,即日实施
中国食品药品网讯(记者满雪)10月20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调整〈6840体外诊断试剂分类子目录(2013版)〉部分内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调整了体外诊断试剂分类子目录中产品类别为III-7与肿瘤标志物相关试剂的部分体外诊断试剂管理类别及预期用途。
此次调整涉及癌胚抗原(CEA)检测试剂、细胞角蛋白19片段(CYFRA21-1)检测试剂等29种与肿瘤标志物相关的试剂产品,其管理类别均由第三类调整为第二类,“预期用途”也相应调整。
医疗器械分类管理是国际通行的管理模式。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三类医疗器械具有较高风险,由国家药监部门注册管理;第二类医疗器械具有中度风险,由省级药监部门注册管理。国家药监部门根据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使用情况,及时对医疗器械的风险变化分析、评价,动态调整产品的管理类别。通过调整产品分类,将部分成熟的、安全可控的医疗器械注册审批职责下放至省级药监部门,进一步提升监管工作与产业发展的适应性,优化监管资源合理配置。
与此同时,《公告》明确,自10月20日起,药监部门按照调整后的类别受理体外诊断试剂注册,进行审评审批。对于已受理尚未完成注册审批的体外诊断试剂,药监部门按照原受理类别审评审批,在医疗器械注册证备注栏注明调整后的产品管理类别。对于已注册的体外诊断试剂,其管理类别由高类别调整为低类别的,在有效期内的医疗器械注册证继续有效。对于准予延续注册的体外诊断试剂,按照调整后的产品管理类别核发医疗器械注册证。
《公告》还指出,各省级药监部门要加强《6840体外诊断试剂分类子目录(2013版)》类别调整的宣贯培训,切实做好相关产品审评审批和上市后监管工作。
(责任编辑:杨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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