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VP大家谈 | 做好GVP与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执法衔接
《药物警戒质量管理规范》(以下简称《规范》)的发布,对我国构建药物警戒制度体系、提高药物警戒管理能力和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自新修订《药品管理法》明确提出建立药物警戒制度以来,“药物警戒”便成为了药品监管领域的热词。而监管部门应该如何去管,上市许可持有人应该如何去做,一直缺少技术标准和具体要求。《规范》的发布意味着我国从药品不良反应监测起步,拓展到建设上市后全生命周期的药物警戒体系。全生命周期的药品监管,已经从理论设计层面走向具体实践。
《规范》详细规定了药物警戒活动的定义、药物警戒体系机构和人员的设置、职责等,规范了开展药物警戒活动的关键内容和流程,提出了临床试验期间和药品上市后的药物警戒要求,让上市许可持有人等相关机构和人员有章可循。药品监管部门应该以《规范》的发布为契机,做好《药品管理法》与《规范》的衔接,将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执法工作做扎实。
《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三十四条明确规定,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未按照规定开展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或者报告疑似药品不良反应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相应额度罚款。如何理解其中的“规定”?笔者认为,执法实践中应该把《规范》的规定和要求作为主要的检查要素。
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执法的检查要点
一是检查是否在规定的时间内做好监测工作。
在准备工作方面,《规范》要求,持有人应当于取得首个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后的30日内在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系统中完成信息注册。注册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完成更新。
在报告时限方面,《规范》要求,严重不良反应不迟于获知信息后的15日内报告,非严重不良反应不迟于获知信息后的30日内报告。因药品不良反应原因被境外药监部门要求停售、停用或撤市的,持有人应当在获知相关信息后24小时内报告。对于死亡或危及生命之外的其他可疑且非预期严重不良反应,申办者应当在首次获知后15日内报告。
在提交安全性更新报告方面,要求是创新药和改良型新药的,应当自取得批准证明文件之日起每满1年提交一次定期安全性更新报告,直至首次再注册,之后每5年报告一次。其他类别的药品,一般应当自取得批准证明文件之日起每5年报告一次。有关部门另有要求的,应当按照要求提交。
综上,未在规定的时间内监测、未在规定时间内报告、未在规定时间更新安全性报告等时间点,即是检查的关键点。
二是检查是否按照规定的要求做好监测工作。
在质量体系建设方面,持有人要将药物警戒的关键活动纳入质量保证系统中,从组织机构、人员、设备资源、管理制度、操作规程、报送途径、做好记录等方面进行细化,使其符合本企业的实际情况,具有可操作性,并且要按照《规范》的要求开展相关内审工作。
在履行主要职责方面,药物警戒部门的职责应当覆盖药品不良反应信息的收集、处置与报告全过程,并且能够有效开展药品风险的识别、评估、控制活动。在制定药物警戒体系文件、定期更新安全性报告、药物警戒计划等方面应独立行使权利。
在设备与资源方面,应当配备满足药物警戒活动所需的设备与资源,信息化系统在设计、安装、配置、验证、测试、培训、使用、维护等环节要符合药物警戒的要求。
在检查中,要结合上市许可持有人等对象的实际情况,从软件、硬件两方面综合考量,综合判断开展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是否合规。
将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检查作为监管新常态
药物警戒制度强调保障药品全生命周期的安全性,而单纯GVP检查以查看静态文件为主,不足以全面反映上市许可持有人在落实药物警戒制度方面的全部作为。因此,为了最大程度地提高检查的效率和针对性,应当以GVP为基础,将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作为飞行检查、专项检查、许可检查等检查的内容之一,构建完整的药物警戒检查体系。
一是做到检查员队伍互通。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加强药品监管能力建设的实施意见》的大背景下,必须加快建设有效满足药品监管工作需求的检查员队伍。要整合现有的GXP(X可以是M、S、V、L、C)检查员资源,将其纳入到药物警戒检查员体系之中,寓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检查于各类检查之中,为药品全生命周期监管提供保障。
二是GVP检查与行政执法互动。GVP检查主要是针对药物警戒开展情况的技术性检查,而要将相对人的行为定性为违反《药品管理法》第134条,未按照规定开展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则属于行政执法的内容。因此,在GVP检查中要有证据意识和法治思维,及时固定证据,做好相应记录,及时移交案件线索和证据,确保GVP检查与执法无缝衔接。由于《药品管理法》第134条的罚则比较重,必要时法治部门应提前介入,指导案件规范办理。
三是药监专业法与行政法互联。做好GVP检查与执法的衔接,监管层面要尽快完善相应配套法规规章,有序推进技术指南制修订,构建完备的药品监管法律法规制度体系。检查员要加强学习,深刻理解掌握药品监管法律法规立法的新精神、新要求、新任务,同时要将专业法规与《行政处罚法》等法规融汇贯通,在检查过程中积极创新监管新方式、新方法,提升药物警戒监管的能力和水平。(黑龙江省药品审核查验中心公职律师 张玮)
(责任编辑:陆悦)
分享至
右键点击另存二维码!
我与《药品管理法》征文 | 杨勇:甘当药事法治建设道路上的追随者
2001年9月,正值西安交通大学药学院杨世民教授开设《药事管理学》课堂,我与第一次修订颁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如期而遇,也从此开启了自己执着追随的研法、普法、育人、助人之路。 2024-11-26 10:26强化证据研究 提高行政办案水平 ——浅议证据关联性判断在药品行政处罚中的适用
行政执法人员在办理药品行政处罚案件时,如何判断证据是否与案件中的相关违法事实或其他需要证明的事项具有关联性呢? 2024-11-26 10:23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10120170033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京)字082号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23089号 京ICP备17013160号-1
《中国医药报》社有限公司 中国食品药品网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