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利好为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铺就高速路
中医药是中华民族的伟大创造,是中国古代科学的瑰宝。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把中医药工作摆在突出位置,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取得新成就。尤其在抗击新冠肺炎疫情的战“疫”中,中医药全面参与,并作出了重要贡献,更为中医药产业发展提供了良好契机。
国家出台一系列政策,支持中医药发展
中医药是健康中国建设中不可或缺的元素,发挥其独特优势为人们提供了全方位全周期的健康保障。近年来,国家颁布一系列促进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的政策法规。
表1 国家颁布一系列促进中医药发展的政策法规
2016年是中医药发展史上十分关键的一年。
2016年2月,国务院发布《中医药发展战略规划纲要(2016—2030年)》,明确了新时期中医药发展的目标和任务。提出到2020年,实现人人基本享有中医药服务,中医药产业成为国民经济重要支柱之一;到2030年,中医药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显著提升,中医药服务领域实现全覆盖,中医药健康服务能力显著增强。
同年10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健康中国 2030”规划纲要》,并在多个篇章提及中医药,对中医药医疗服务推动健康中国建设进行了系统部署,体现了中医药发展的巨大空间。《纲要》指出,要充分发挥中医药独特优势,提高中医药服务能力,发展中医养生保健治未病服务,推进中医药继承创新。
2016年12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医药法》,从法律层面为中医药医疗事业的发展提供支持。
《中医药法》颁布施行以来,我国不断制定完善配套制度。在2019年全国中医药大会召开之际,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分别对中医药工作作出了重要指示和批示,强调要遵循中医药发展规律,传承精华,守正创新。2019年10月26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促进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提出了健全中医药服务体系、发挥中医药在维护和促进人民健康中的独特作用、大力推动中药质量提升和产业高质量发展、加强中医药人才队伍建设、促进中医药传承与开放创新发展、改革完善中医药管理体制机制六个方面的任务,共计20项内容,对促进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的重点任务作出战略性部署。
为深入贯彻落实《意见》,2020年12月,国家药监局结合药品监管工作实际,发布《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促进中药传承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实施意见》提出,促进中药守正创新、健全符合中药特点的审评审批体系、强化中药质量安全监管、注重多方协调联动、推进中药监管体系和监管能力现代化五方面共20项改革措施。
为解决近几年中药创新研发动力明显不足等关键问题,支持中药传承创新发展的监管政策也在快速完善。2020年9月,国家药监局发布《中药注册分类及申报资料要求》,按中医药发展规律对中药注册分类进行细化,明确中药创新药、中药改良型新药、古代经典名方中药复方制剂按中药新药注册,自此开辟了具有中医药特色的注册审评路径。这对推进中药审评审批制度改革、发挥中医药特色优势、促进中医药传承创新和中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有着划时代意义。
工信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科技部、财政部等部门也纷纷出台政策措施,促进中医药事业健康发展。2015年发布的《中药材保护和发展规划(2015—2020年)》,是我国第一个关于中药材保护和发展的国家级规划,对我国中药材资源保护和中药材产业发展进行了全面部署。2020年12月,国家医保局、人社部印发《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0年)》,收载西药和中成药共2800种,其中中成药部分1315种,为历年来最多,另外还有基金可以支付的中药饮片892种。近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央宣传部、教育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广电总局联合印发《中医药文化传播行动实施方案(2021—2025年)》,部署推动“十四五”时期中医药文化传承弘扬工作,为中医药振兴发展注入文化动力。
各省(区、市)纷纷出台支持政策,力促中医药发展
为贯彻落实《意见》,推动《中医药法》进一步实施,全国多地相继出台政策措施,助力中医药发展。截至7月1日,北京、上海、河北、江苏、山东、江西、四川、安徽、陕西、贵州、湖北、甘肃、黑龙江、吉林、广西、宁夏等16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已完成本辖区中医药条例制修订并颁布实施;吉林、河北、河南、广东、四川、广西、上海、陕西、甘肃、新疆、江西、黑龙江、天津、青海、重庆、海南、山东、贵州、江苏、宁夏、云南、内蒙古、北京、安徽等24省份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发布了促进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或措施。其他省份也在积极推进地方中医药法规政策的制修订进程,铸造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的“快车道”。
表2 16个省(区、市)出台中医药条例
表3 各省份发布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或措施
各省份结合地方中医药工作实际,进一步突出地方优势,提出了颇具地方特色的发展举措。
在健全中医药服务体系方面。甘肃支持中医医疗机构牵头组建或者参与各类医疗联合体建设。陕西、广西鼓励中医医院、中医医师为中医养生保健机构提供保健咨询、调理和药膳等技术支持。广东提出加快建成岭南特色鲜明、群众体验良好、总体实力领先的高水平中医医院群。贵州、吉林等将中医药信息化建设列入医院建设规划,鼓励中医医疗机构运用互联网等现代信息技术,开展远程医疗、移动医疗、智慧医疗等新型医疗服务。青海鼓励社会力量赴省外开设中藏医医院和诊所,建立体现藏医药特色的藏医医院信息系统。山东要求到2022年,培育10家省级中医药特色专科医院,政府办中医医院全部接入省市“互联网+医疗健康”惠民便民服务平台。北京积极推动中医药循证医学中心和具有中医药特色优势的国家儿童医学中心建设。贵州支持中医医疗机构设立养老机构,开展一体化的健康和养老服务。
在中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方面。上海鼓励药品生产企业、中药材、中药饮片的经营者、医疗机构、行业协会建立信息化追溯体系。江苏鼓励研制中药新药和生产来源于古代经典名方的中药复方制剂。广东推进中药材现代农业林业产业园建设,制定了“一村一品、一镇一业”特色产业发展策略。宁夏研究制定中药材产业发展规划,加快中药材种植基地、流通体系建设等,全面提升产业发展水平。山东大力发展齐鲁道地药材,选择黄芩、金银花、栝楼3种道地药材开展道地药材生态种植示范基地和中药质量追溯体系建设,力争培养6-8种“齐鲁道地药材”品牌。甘肃推进当归等11个大宗道地药材绿色有机示范基地建设。黑龙江省人民政府设立中医药发展基金,用于野生中药材保护及中药材种植、加工、流通、科研等方面;鼓励药品生产企业与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开展合作,对中药饮片进行安全性、有效性研究,开展中成药二次开发,打造“龙江医派”等龙江中医药文化品牌。
在加强中医药人才队伍建设方面。广东实施国家中医药传承创新“百千万”人才工程(岐黄工程),建设中医药高层次人才和基层人才培养基地。广西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根据当地民族特点加强少数民族医药人才培养,支持中医药教育机构和其他有条件的医学院校设立壮医药、瑶医药等少数民族医药专业。山东要求强化中医思维培养,突出临床导向;实施中医药经典能力等级考试,支持高校在临床医学类专业增设中医药课程必修模块。天津提出到2022年,培养100名高层次中医药人才,天津市名中医人数增加10%至15%。北京明确建立高年资中医医师带徒激励机制,将师承经历纳入首都名中医评定条件;启动北京中医院士培育计划,明确“北京学者”“科技新星”等北京市重大人才工程对中医药人才的支持。
在促进中医药传承创新方面。江苏积极推进吴门医派、孟河医派、龙砂医派、山阳医派、澄江学派等中医学术流派的挖掘、保护和传承。吉林支持著名中医药专家学术思想和临床诊疗经验以及中医药民间特色诊疗经验和技术的挖掘、整理、研究、利用。陕西鼓励符合条件的中医药传承项目和传承人申请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和代表性传承人。广东提出要挖掘和传承中医药学术技艺,收集整理民间验方、传承中医药技法,推动岭南中医妇科、针灸、皮肤病、骨伤、儿科等学术流派繁荣发展;引导企业针对中医优势病种,创制一批临床价值大、规模效益明显的中药新品种。河北注重打造中医药“燕赵”品牌,建立了京津冀燕赵医学研究中心和一批省级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工程研究中心、技术创新中心和重点实验室。
进一步加大民族医药发展支持力度
少数民族医药是我国中医药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55个少数民族中,有30多个民族拥有自己民族的传统医药,包括藏医药、蒙医药、维吾尔医药、傣医药、壮医药、苗医药、瑶医药、彝医药、侗医药、土家族医药、回族医药、朝鲜族医药等。其中藏医药、蒙医药、维吾尔医药、傣医药并称为我国四大民族医药。
民族医药历史悠久,潜力巨大,民族医药发展还处于方兴未艾阶段,亟需加大对少数民族医药传承创新、应用发展和人才培养的扶持力度。近年来,国家和地方层面相继颁布法规政策,对于促进民族医药发展意义重大。《中医药法》第一次从国家层面把民族医药纳入中医药的范畴;《中医药发展战略规划纲要(2016—2030年)》将民族医药发展纳入民族地区和民族自治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意见》明确指出,有关地方可制定和完善促进该地区少数民族医药发展的相关政策举措。
藏医药学起源于“世界屋脊”青藏高原,是藏族人民在与自然和各种疾病进行的斗争中积累了丰富治疗经验形成的独具特色的医药学体系。藏医药主要流传于西藏、青海、甘肃、四川、云南等地。据青海省经信委数据,2017年,青海全省藏医药工业总产值达26亿元,占全国藏医药工业总产值的44%,藏医药产业发展规模和综合实力位居全国之首。目前,青海省已有中藏药资源1294种,其中植物药1087种、动物药150种、矿物药57种。2020年10月,青海省发布《青海省促进中藏医药传承创新发展实施方案》,从完善中藏医药服务网络、提高中藏药产业发展水平、推进中藏医药传承创新和开放发展等5个方面,提出进一步加快中藏医药发展的举措。根据实施方案,青海到2025年,将实现人人基本享有中藏医药服务;将制定20项藏医药标准;充分发挥藏医药国际合作基地(青海)作用,全面建成藏医药强省。西藏自治区也在加快首部藏医药立法进程,2017年西藏自治区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了《西藏自治区保护发展藏医药条例(草案)》。条例草案把保护发展藏医药作为立法工作的基本原则,遵循藏医药发展规律,坚持扶持和规范并重,对藏医药服务、保护与发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传承等方面作了具体规定。
蒙医药学是广大蒙古族人民长期与疾病作斗争的经验总结,是草原民族的瑰宝。目前蒙药材品种有2000多种,常用的占到半数。新版《中国药典》共收载蒙药专用品种16个(习用药材4个,蒙古族验方12个),与中药交叉使用的药材品种有210余个;2021版《内蒙古蒙药材标准》收载蒙药材420种。也就是说,大多数的蒙药材目前尚无法定标准。2021年4月内蒙古自治区印发《关于促进中医药(蒙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旨在切实解决中医药(蒙医药)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加强中医药(蒙医药)人才队伍建设,推动中医药(蒙医药)和西医药相互补充、协调发展。根据实施意见,到2022年,内蒙古将基本建立道地药材生产技术标准体系和等级评价制度;提升中药(蒙药)饮片和成药质量;改革中药(蒙药)注册管理;加强中药(蒙药)质量监管;形成并推广30个以上中医药(蒙医药)优势病种诊疗方案和至少50项适宜技术;建成15个中医(蒙医)治未病示范中心,推广20个针对重点人群和慢性病患者的中医(蒙医)治未病干预方案。
此外,以傣、彝、藏医药为主,苗、壮、白、纳西、佤等民族医药并存的云南是一个多民族省份,有着全国最丰富的民族医药资源。据统计,云南共有药用植物6559种,占全国总数的51%,有明确记载的少数民族药物2000余种,已收集的民族医药验方3万余个。2021年1月,云南省委省政府印发《关于促进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旨在加快建设中医药强省。在民族医药方面,要求加强傣、藏、彝等民族医药重点学科建设,培养民族医药人才;开展民族药材地方标准制(修)订,到2025年,建立10种道地药材生产技术标准。广西壮族自治区拥有丰富的壮医药、瑶医药等少数民族医药资源,是我国有名的“天然药库”。为推动壮瑶医药传承创新发展,2021年5月26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中医药条例》通过自治区人大表决,于2021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条例》明确强调“壮医药、瑶医药等少数民族医药是中医药的重要组成部分”,将采取措施充分发挥壮、瑶医药等少数民族医药作用。
“好风凭借力,送我上青云。”在政策的引领和助推下,中医药(民族医药)必将在健康中国建设中大放光彩。
(责任编辑:张可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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