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VP逐条谈 | 54.报告行为 阻碍不得!
阻碍报告的行为既不科学、也不合理、更不合法。需要保证报告者进行可疑不良反应报告的行为不受阻碍。
【条文】
《药物警戒质量管理规范》第四章 监测与报告
第三节 报告的提交
第五十四条 持有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手段阻碍报告者的报告行为。
【理解】
之所以会有阻碍报告的行为,根源在于误解了不良反应与药品质量问题的联系,不能正确对待药品的风险,无法接受药品有不良反应报告,缺乏对药物警戒的基本理解。这一条内容非常简洁,但也有几点值得思考:
——不得阻碍谁进行报告?
——不得阻碍向谁报告?
——什么情况下会被认为是阻止?
·不得阻碍向监管机构报告
第五十四条出现在“报告的提交”章节,因此,基于上下文,这里所讲的报告,应该与向监管机构提交报告有关。也就是说,持有人不得阻碍任何人向监管机构递交报告。
·持有人有可能阻碍谁向监管机构报告?
报告者可能是谁?报告者可能是持有人内部的人,也可能是持有人外部的人。
>通过审批阻止内部人员报告
持有人内部的报告者,比如药物警戒人员,他们的报告行为确实有可能受到持有人的影响。当然,在这里我们看到持有人是一个法人的概念。而具体对报告者实施影响的人,可能是持有人的某个代表,比如说法人代表、主要负责人、或者任何可以代表持有人利益的个人。
在既往的实践中,确实有药物警戒团队提出某一份报告需要向监管机构进行递交,但公司规定在递交前,必须先获得管理审批。如果管理者认为,“交这么些报告太多了,我们就交一个吧”,类似这种以非专业性的意见干扰报告递交工作,既属于上述的阻碍报告行为。
>施加影响阻碍外部人员报告
医疗机构发现了药品的不良事件/反应,及时通知了持有人进行干预、处理。按照规范,医疗机构也需向监管机构进行可疑不良反应的报告。此时,若是持有人通过学术以及非学术的行为影响报告者的判断、利诱、甚至通过报告者的上级进行行政要求,都应属于使用“任何理由和手段阻碍报告”的行文。
由此引申,报告者的报告行为是自由的,不应受到阻碍。
这一条款讨论的是针对持有人的要求,但合理引申,也可能包括申办者,申办者也不得阻碍任何人向其、或向监管机构报告不良事件/不良反应。
·审阅SAE报告草稿,是否属于阻碍报告的行为?
在实践中,某些申办者有要求,临床试验发生的SAE,在正式报告至申报者之前,需由指定人员进行报告内容的审核,如认为不符合SAE的定义与标准,则要求取消该报告。此种行为,也可能是某种意义上阻碍报告的行为。应保证研究者可以自由地进行报告,如有不同的学术意见,可以通过质疑、随访,进行澄清、确认,而不是阻碍报告的发生。
【实践影响】
如果您的组织中,报告不良反应还需要管理者的审批,建议您尽快设法推动取消该要求。
(浙江太美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药物警戒与法规合规事业部总经理 万帮喜)
(责任编辑:陆悦)
分享至
右键点击另存二维码!
我与《药品管理法》征文 | 杨勇:甘当药事法治建设道路上的追随者
2001年9月,正值西安交通大学药学院杨世民教授开设《药事管理学》课堂,我与第一次修订颁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如期而遇,也从此开启了自己执着追随的研法、普法、育人、助人之路。 2024-11-26 10:26强化证据研究 提高行政办案水平 ——浅议证据关联性判断在药品行政处罚中的适用
行政执法人员在办理药品行政处罚案件时,如何判断证据是否与案件中的相关违法事实或其他需要证明的事项具有关联性呢? 2024-11-26 10:23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10120170033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京)字082号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23089号 京ICP备17013160号-1
《中国医药报》社有限公司 中国食品药品网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