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RG支付改革对创新药有何影响?
2021年11月26日,国家医保局印发《DRG/DIP支付方式改革三年行动计划》,明确从2022到2024年,全面完成DRG/DIP付费方式改革任务,推动医保高质量发展。到2024年底,全国所有统筹地区全部开展DRG/DIP付费方式改革工作,先期启动试点地区不断巩固改革成果;到2025年底,DRG/DIP支付方式覆盖所有符合条件的开展住院服务的医疗机构,基本实现病种、医保基金全覆盖。
DRG支付改革推进,促进医院合理用药
DRG是采用病例组合思想将患者分入若干诊断组进行管理的体系,在DRG付费方式下,每个病例根据治疗手段和病人特征进入不同诊断相关组,医保部门将按照对应诊断相关组付费标准进行支付。DGR支付改革后,对医院精细化能力要求有所提高,将倒逼医院加强精细化管理,加之药品零加成政策,药品将成为医院的成本项,推动合理用药,优化临床路径。
在循证药学和药物经济学两个主要管理理论的指导下,合理用药主要集中在药学版临床路径和药品目录优化两个方面,具有临床价值的高性价比药物在DRG支付方式改革中不受影响并有望真正受益。上市多年的创新药,临床价值已得到真实世界数据验证,具有临床认可度。同时,该类药品渗透率较高,其费用已体现在DRG病组支付标准内,受影响较小,有望保持原有增长。上市时间较短的创新药,临床有效性通过临床试验已得到验证,有望通过替代不合理用药部分获得增量。
医保局出台政策保障谈判药品落地,创新药单独结算不受影响
2021年9月,国家医保局、国家卫健委联合发布《关于适应国家医保谈判常态化持续做好谈判药品落地工作的通知》,表明要科学设定医保总额,对实行单独支付的谈判药品,不纳入定点医疗机构总额范围。对实行DRG等支付方式改革的病种,要及时根据药品实际使用情况合理调整该病种权重。
此外,国家医保局对医保总额做出了两方面合理调整。一是卫生健康部门要调整完善医疗机构药品使用考核机制,将合理使用的谈判药品单列,不纳入医疗机构药占比、次均费用等影响其落地考核指标范围。二是要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临床用药行为的指导和管理,主要表现在督促辖区医疗机构合理配备、使用谈判药品,不得以医保总额限制、医疗机构用药目录数量限制、药占比等为由影响谈判药品落地。因此,国家医保局已经出台保障国谈药物落地的政策,创新药的使用不会受到DRG支付方式改革的影响。
DRG支付改革中,多地已开始实践并推出相关政策保障谈判药品的使用
2021年初,福建省将创新药使用较多的化疗组和放化疗组及恶性血液靶向治疗组,针对不同化疗方案制定多个收费标准,解决了化疗药物费用偏高的问题。广东省佛山市和江苏省无锡市对新纳入的谈判药品费用单列计算,不再计入DRG组总费用。
目前部分地方已出台配套政策保障国谈创新药的临床应用,若政策能推广至全国,则创新药有望通过单独支付或依据实际使用调整支付标准,不再受DRG组固定费用的限制。释放“控费”压力后,创新药的使用回归临床价值。真正具有更好疗效、能够促进患者早日出院、更少副作用、减少其他药物费用或者能够降低二次住院风险的创新药有望受益。(作者系天风证券医药生物首席分析师)
(责任编辑:刘思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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