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明确普通化妆品备案检验管理有关事宜
中国食品药品网讯 2月9日,山西省药监局印发《关于普通化妆品备案检验管理有关事宜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对化妆品备案人或受托生产企业提交备案自检报告的相关要求予以明确。
根据国家药监局《关于优化普通化妆品备案检验管理措施有关事宜的公告》要求,备案人在进行产品备案时,可提交由化妆品备案人或受托生产企业按照化妆品技术规范相关要求开展自检并出具的检验报告。《通告》明确,提交备案自检报告产品的要求为普通化妆品,采用检验方式作为质量控制措施且生产环节已纳入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日常监管范围,产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能够充分确认产品的安全性。
《通告》指出,产品备案时检验报告提交的资料包括:产品自检报告;具备《化妆品注册和备案检验工作规范》规定的化妆品备案检验相应检验能力的声明;开展自检的相应检验人员、设备设施和场所环境等情况说明;对检验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的承诺书。
《通告》还明确了企业自检能力和检验规范的具体要求。备案人或受托生产企业应依法取得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具备相应的检验能力,建立执行检验管理制度、实验室管理制度,并按照《化妆品注册和备案检验工作规范》规定的检验项目和相关检验要求开展检验、出具检验报告;将自检工作纳入化妆品质量管理体系,配备与产品检验要求相适应的检验设备设施;具有相应质量检验部门或者专职检验人员,严格检验过程控制;备案人应加强检验样品管理,对样品的真实性、检验项目的科学性及合理性负责,并确保检验结果真实、准确、完整和可追溯。
此外,《通告》还强调,国家药监局公告中除外的四种情形不适用提交备案自检报告情况。不适用情形分别为:产品宣称婴幼儿和儿童使用的;产品使用尚在安全监测中的化妆品新原料的;产品宣称具有祛痘、滋养、修护、抗皱、去屑、除臭等功效的;产品可能存在较高安全风险的其他情形。(许明双)
(责任编辑:常靖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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