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检发布检察机关食品药品安全公益诉讼典型案例
在第41个“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来临之际,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一批食品药品安全公益诉讼典型案例,以进一步推动办好食品药品安全领域公益诉讼案件,为各级检察机关办理此类案件提供示范和指引,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2022年,检察机关立案办理食品药品安全公益诉讼案件20341件,督促查处销售假药和走私药品539种共1.4吨;督促收回流通中的假药和走私药品200种共0.7吨。此次发布的案例中,涉及药品安全领域案件有3件,其中两件检察机关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提出惩罚性赔偿诉讼请求并得到法院支持。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医疗美容机构违法经营行政公益诉讼案
【要旨】针对医美机构重复使用注射器、使用过期药品等违法行为,检察机关可以通过提出检察建议,督促负有监管职责的相关行政机关依法履职,查处违法经营行为。
【基本案情】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某医美门诊部在对消费者进行医美整形过程中,未严格执行无菌操作、重复使用一次性注射器;使用过期的“硫酸庆大霉素注射液”“盐酸肾上腺素注射液”“地塞米松磷酸钠注射液”等药品,使用过期的医疗器械“注射用交联透明质酸钠凝胶”用于面部五官塑形,使用过期的医用免洗消毒凝胶、甲紫液等消毒用品,存在医疗安全隐患,威胁消费者生命健康安全。
【调查和督促履职】2022年3月,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秦都区院)在开展小诊所医疗安全整治专项监督活动中发现本案线索,并于3月21日立案。立案后,采取现场勘验、调取营业执照等书证材料、询问违法行为人、咨询专业人员、走访行政机关等方式,查明:某医美门诊部重复使用一次性注射器、使用过期药品和消毒产品,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相关行政机关未依法履行职责。
2022年3月25日,秦都区院针对某医美门诊部的违法行为,向咸阳市秦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检察建议,建议其依法履行药品、医疗器械监管职责;向咸阳市秦都区卫生健康局提出检察建议,建议其依法履行医疗机构消毒工作监管职责。
收到检察建议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某医美门诊部作出行政处罚,没收“硫酸庆大霉素注射液”等过期药品19支、“注射用交联透明质酸钠凝胶”等过期医疗器械5支,并处罚款。区卫生健康局对某医美门诊部作出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某医美门诊部缴纳了罚款,改正了重复使用一次性注射器、过期药品及消毒产品的行为。
秦都区院以本案办理为契机,推动市场监督管理、卫生健康等部门成立医美行业专项治理工作专班,印发《医美行业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方案》,明确重点任务和职责分工,联合开展专项整治。共摸排辖区43家医美机构,发现无证无照经营、使用过期消毒产品、化妆品等问题线索20余件,责令关停6家无营业执照、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美机构,责令10家无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美机构依法办证,作出罚款、没收过期药品、消毒产品、化妆品等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近年来,随着社会公众对“美”消费需求的增加,医美行业迅速发展,随之产生的用药、行医不规范问题多发高发。检察机关积极回应人民关切,发挥公益诉讼检察职能作用,督促行政机关加强监管,查处违法经营行为。同时,深化“检察+”协作格局,从个案办理扩展到类案监督,督促行政机关进行专项整治,引导从业者依法规范经营,系统治理医美服务痛点、难点,实现人民群众对安全医美、放心医美、健康医美的美好愿望。
广东省佛山市人民检察院诉段某某等人生产、销售添加管制精神药品饮料民事公益诉讼案
【要旨】对于在饮料中非法添加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严重侵害不特定众多消费者的人身安全的违法行为,检察机关可以通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让生产者和销售者共同承担惩罚性赔偿的连带责任。
【基本案情】2017年2月起,段某某明知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γ-羟基丁酸可以由当时尚未被国家列管的化学品γ-丁内酯(2021年被列管为易制毒化学品)通过特定方法生成,为牟取非法利益,多次购进γ-丁内酯并制成添加剂后,以四川某公司名义委托佛山某饮品公司生产名为“咔哇潮饮”的饮料。该饮品公司在明知添加剂来源不明的情况下仍生产饮料,最终导致饮料流入市场。2022年4月,段某某因犯贩卖、制造毒品罪,被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
【调查和诉讼】广东省佛山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佛山市院”)在刑事案件审查起诉的同时,将本案作为民事公益诉讼立案办理。经调查,γ-羟基丁酸属于国家管制的一类精神药物,会造成人暂时性记忆丧失,严重的会导致死亡。涉案饮料的γ-羟基丁酸添加量,足以对人体构成伤害。段某某、四川某公司、佛山某饮料公司生产、销售涉案饮料的行为构成共同侵权,侵害了众多消费者的生命健康权,严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检察官办案组通过调取网络平台的销售情况固定电子证据,并主动联系公安机关等部门,查明涉案饮料流入市场的销售数量、价格及范围。
2019年9月,经履行诉前程序,佛山市院向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诉请段某某、四川某公司、佛山某饮料公司共同支付销售价款的十倍惩罚性赔偿金1.7亿元并在国家级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2023年1月,经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检察机关惩罚性赔偿等诉讼请求全部获法院判决支持。
【典型意义】检察机关通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对在食品中非法添加国家管制精神药物的生产和销售商进行全链条打击,让其在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通过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加大其违法成本,对潜在的违法者起到警示震慑的作用。
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检察院诉李某强等人销售假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要旨】针对生产、销售假药的违法行为,检察机关综合发挥多种检察职能,依法能动履职。一方面,通过行政公益诉讼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针对行政机关在履职整改过程中发现的生产、销售假药的犯罪线索,检察机关与行政机关、公安机关多部门联动,发挥“法治共同体”的最大效能。另一方面,针对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生产、销售假药的刑事犯罪案件,检察机关可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提出惩罚性赔偿诉讼请求,充分发挥民事公益诉讼的独特价值。
【基本案情】2017年2月至2020年8月,李某强在未取得药品生产、经营许可审批手续的情况下,雇佣张某朋在河南省宜阳县香鹿山镇生产名为“蚁力神”“植物伟哥”等20种药品,通过互联网在全国范围内进行销售,使用银行卡转账等方式收取销售款共计人民币429.45万元。沈某珍通过网络平台,从李某强等人处购买“蚁力神”“植物伟哥”等41种药品,在互联网平台上对外销售,通过网络转账等方式收取销售款共计7.15万元。经鉴定,上述药品含有“西地那非”成分,应按假药论处。
【调查和诉讼】2019年5月,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鄂城区院)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药品监管相关公益受损线索后,经上级检察院指定,于同月9日对鄂州市、鄂城区两级市场监督管理局未依法履行药品监管职责进行行政公益诉讼案立案,并于同月15日,向市、区两级市场监管部门发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职。收到检察建议后,市场监管部门高度重视,对全市成人用品销售店全面排查,并在此过程中向鄂州市公安机关移送生产销售假药刑事案件线索。公安机关根据该移送线索按照犯罪行为发生地地域管辖原则立案侦查,并通过追溯上游犯罪,成功侦办了受害消费者遍及全国多个省份的李某强等3人生产、销售假药案。
2020年12月,鄂州公安机关将该案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后,鄂城区院依法启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立案程序。经公告,无适格主体就该案提起民事公益诉讼。2021年6月1日,鄂城区院向鄂城区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李某强、张某朋、沈某珍等生产商、零售商分别按销售价3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惩罚性赔偿金共1309.81万元,并在国家级媒体上赔礼道歉。
2022年3月1日,鄂城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本案。庭审主要围绕以下焦点展开:一是本案中违法行为是否造成了消费者的实际损害问题;二是本案惩罚性赔偿金额的计算问题。检察机关认为,是否侵害众多不特定消费者合法权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应当以是否存在对众多不特定消费者造成食品安全潜在风险为前提,不仅包括已经发生的损害,也包括有重大损害风险的情形。同时,李某强等3人的生产、销售假药行为跨越了2019年12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修订实施的节点,鄂城区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适用三倍惩罚性赔偿的意见也得到了法院支持。
同年3月10日,鄂城区人民法院以生产销售假药罪分别判处李某强等三人十一年三个月、五年、一年三个月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追缴违法所得,同时对检察机关提出的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全部予以支持。一审判决后,李某强等人以量刑过重、罚金和惩罚性赔偿金过高为由提起上诉。同年8月5日,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违法行为人制造假药,并利用网络进行销售,数量多、范围广、获利大,严重损害众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检察机关坚持系统观念,依法能动履职,综合运用公益诉讼检察、刑事检察等多种职能手段,探索行政公益诉讼与行政执法衔接配合、刑事检察与公益诉讼检察双向互动的办案模式,提升了食品药品安全领域执法、司法保护合力,充分发挥民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威慑效果和司法指引功能,为守护人民群众美好生活贡献检察力量。
(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网站)
(责任编辑:陆悦)
分享至
右键点击另存二维码!
我与《药品管理法》征文 | 杨勇:甘当药事法治建设道路上的追随者
2001年9月,正值西安交通大学药学院杨世民教授开设《药事管理学》课堂,我与第一次修订颁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如期而遇,也从此开启了自己执着追随的研法、普法、育人、助人之路。 2024-11-26 10:26强化证据研究 提高行政办案水平 ——浅议证据关联性判断在药品行政处罚中的适用
行政执法人员在办理药品行政处罚案件时,如何判断证据是否与案件中的相关违法事实或其他需要证明的事项具有关联性呢? 2024-11-26 10:23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10120170033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京)字082号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23089号 京ICP备17013160号-1
《中国医药报》社有限公司 中国食品药品网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