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童化妆品技术指导原则》施行
中国食品药品网讯 8月31日,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发布《儿童化妆品技术指导原则》(以下简称《指导原则》),进一步规范和指导儿童化妆品注册和备案工作,保障儿童化妆品使用安全。《指导原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指导原则》明确了儿童化妆品基本信息和相关资料、产品名称信息、产品配方、产品执行的标准、产品标签、产品检验报告、产品安全评估资料等各项资料技术要求。
根据《指导原则》,儿童化妆品分为供“婴幼儿”(0~3周岁,含3周岁)使用和供“儿童”(3~12周岁,含12周岁)使用。使用人群为“婴幼儿”的化妆品,功效宣称仅限于清洁、保湿、护发、防晒、舒缓、爽身;使用人群为“儿童”的化妆品,功效宣称仅限于清洁、卸妆、保湿、美容修饰、芳香、护发、防晒、修护、舒缓、爽身。“婴幼儿”化妆品和“儿童”化妆品在产品配方原料选择、标签标识、产品执行的标准、安全评估等方面要求有所不同。
《指导原则》指出,儿童化妆品的产品配方设计,应当在安全优先、功效必需的前提下,使用相对简单的产品配方,减少使用可能含易致敏组分或者有较强刺激性的原料。《指导原则》同时明确了不能用于儿童化妆品的原料,如“不得使用尚在安全监测中的化妆品新原料,不得使用对儿童安全性尚不明确的原料,不允许使用基因技术、纳米技术等新技术制备的原料,不允许使用以祛斑美白、祛痘、脱毛、除臭、去屑、防脱发、染发、烫发等为主要目的的原料”等。
《指导原则》还对进口儿童化妆品进行了相关规定。产品配方专为中国市场设计的进口儿童化妆品(境内委托境外生产的除外),应当提交针对中国儿童消费者的肤质类型、消费需求等进行配方设计的说明,说明资料应当能体现出专为中国市场设计的必要性以及所开展的相关研发工作;产品功效宣称评价资料应当在中国境内选用中国成人消费者开展消费者测试研究或者人体功效试验;产品安全评估资料应当基于中国儿童皮肤暴露数据,充分考虑中国儿童化妆品使用特点,鼓励引用类似配方产品在国际国内市场多年上市的安全评价数据作为证据支持。(闫若瑜)
(责任编辑:张可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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