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药品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清单征求意见
中国食品药品网讯 10月8日,广西壮族自治区药监局发布《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清单》(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截至10月20日。
根据征求意见稿,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分类包含轻微不罚、无过错不罚、首违不罚3类。轻微不罚是指违法行为轻微,采取责令改正、行政告诫等柔性执法措施,及时纠正违法行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处罚,包括对未经批准进口少量境外已合法上市的药品的行为的处罚等3项。
无过错不罚,是指违法行为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进货渠道合法,提供的生产许可证或者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供货单位销售人员授权委托书及审核证明、合格证明、销售票据等证明真实合法;采购与收货记录、入库检查验收记录真实完整;储存、养护、销售、出库复核、运输未违反有关规定且有真实完整的记录;并收缴其违法产品的,不予行政处罚,包括对经营未经备案的第一类医疗器械的行为的处罚等5项。
首违不罚是指违法行为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包括对化妆品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的行为的处罚1项。
征求意见稿提出,清单所列事项必须为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自治区本级地方性法规、规章设立的本行业、本领域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筛选事项优先聚焦药品监管领域高频处罚事项和行政相对人在过罚相当方面反映较大的处罚事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违法行为危害国家安全,危害人民群众生命、健康或重大财产安全,危害市场经济或社会运行基本秩序的,不纳入清单。(郭婷)
(责任编辑:常靖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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