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奏响地区性民间习用药材管理崭新乐章
5月14日,国家药监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联合发布新修订的《地区性民间习用药材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突出历史传承和现代融合、地方特色与规范统一、安全至上与质量优先、多元并进与高质量发展,为地区性民间习用药材管理提供了全新的制度框架,必将更好满足公众用药需求,进一步推动中药传承创新高质量发展。
“明者因时而变,知者随事而制。”《办法》坚持在传承中创新,在创新中传承,实现历史和现代的和谐交融。我国地域辽阔,药材资源丰富。地区性民间习用药材承载着世代民间医者的智慧与经验,是中医药文化宝库中的璀璨明珠。《办法》强调“地区性民间习用”和“药用”的特点,明确“应当尊重传统经验,符合地区性民间习用药材生产加工实际”“鼓励传承传统经验和技术”,同时支持应用现代科学技术表征传统质量评价经验和指标,并从药材的种植到使用、质量控制到市场流通,各环节尽可能地融入传统智慧和现代管理方法,确保药材质量和安全,推动中药事业的持续健康发展。
“万物并育而不相害,道并行而不相悖。”中医药的魅力在于其多样性和特异性,不同地区孕育了独具特色的药材资源。《办法》既尊重地方特色,又强调规范统一。明确城乡集市贸易市场可以出售地区性民间习用药材,不再对地区性民间习用药材跨省使用实施审批,强调其原则上在产地所在省域内使用,确有临床使用需求的,可以跨省使用。明确对于不符合规定的省级中药材标准,省级药监部门应当及时予以废止,并向社会公告。明确标准制定、修订的程序和要求,畅通“地标”升“国标”的渠道,为统一的药材管理和流通奠定了坚实基础。
“万物得其本者生,百事得其道者成。”在药材管理领域,安全和质量正是其“本”和“道”。《办法》着重强调“安全”与“质量”,将保障药品质量和用药安全放在核心位置。强化从药材的种植、采集、加工到销售的全链条管理,确保药材来源可靠、质量稳定。强化中药材生产企业、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医疗机构使用管理责任,让各方共同为药品安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办法》还通过明确监管主体、延伸检查、加强不良反应监测等措施,强化对地区性民间习用药材的全面监管,筑牢药品安全防线,为人民群众的健康保驾护航。
“和羹之美,在于合异;上下之益,在能相济。”《办法》通过多元并进、多措并举实现多方共赢,推动中药事业高质量发展。鼓励医疗机构、科研院校、协会学会、企业等各方参与省级中药材标准的制定修订工作,有效整合资源,推动标准持续优化。针对不同地区民间习用药材的差异化管理政策,保护传承民族医药文化,最大程度地发挥特色药材的潜力。鼓励对资源紧缺、濒危的地区性民间习用药材进行人工繁育、野生抚育等种植养殖方式的研究和应用,确保药材资源的长期可持续利用。鼓励探索符合中药特点的新工具、新标准、新方法,为民间药材的临床应用提供更加科学的依据,通过科技创新引领中药产业的高质量发展。
“风劲帆满海天阔,俯指波涛更从容。”《办法》奏响了中药事业发展的崭新乐章。在历史与现代的交融中,坚守传统,拥抱创新;在地方特色与规范统一的和谐中,保护特色,追求规范;在安全与质量的天平上,坚守底线,追求卓越;在创新与高质量发展的道路上,勇往直前,探索未来。《办法》的落地落实,必将推动加快打造具有中国特色、符合中药特点、全球领先的中药卓越监管体系,为推动中药传承创新高质量发展贡献新力量。(中国医药报特约评论员 万顺)
(责任编辑:常靖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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