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讨食品药品案例指导制度系列谈 四】增强指导案例的权威性和参考价值

  • 2018-01-08 17:46
  • 作者:黄佑
  • 来源:中国健康传媒集团-中国医药报

       法治就是规则之治,形成统一的共识是建立和实施规则的前提,也是建设法治政府的基础。目前,对法律法规的理解不统一时常存在,在无法及时修订完善法律法规时,通过制定案例指导制度,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和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十分必要。

    

       统一执法尺度、规范自由裁量权不仅是公正执法的需要,也是一个单位执法水平高低的重要反映。为规范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开展了一系列有益探索。

    

       第一,撰写复议案件概要。在复议案件办理过程中,要求案件经办人撰写审查简要,记录案件的基本案情、审查过程、难点问题,以及个人的意见和理由,并提出审查决定建议和依据等,从而比较完整地再现案件审查思路,每办理一个案件都可以形成一个案例分析报告。

    

       第二,编写行政执法热点难点问题参考。广东省局收集全省行政执法热点难点问题,从中挑选有代表性的问题作为议题,每年召开6次热点问题座谈会。召集地市级食品药品监管局法制工作骨干、律师、专家共同研究热点难点问题。会后,整理地市局的先进经验,提出广东省局的解决思路,撰写热点难点问题参考意见,供全省执法人员参考。对特别复杂、疑难的问题,会同省法院、法制办进行座谈,以提高参考意见的可借鉴性。

    

       第三,组织进行典型案例分析。广东省局组织了若干次全省案件分析会。由经办同志介绍案件办理过程,说明处理理由等,以启发其他执法办案人员。

    

       笔者认为,食品药品案例指导重在具有参考价值和权威性。

    

       首先,统一认识是提高权威性的基础。建议在食品药品监管系统内统一对案例指导制度意义的认识,并争取相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的支持。我国并非判例制国家,我们的案例指导制度并不能简单地借鉴英美法系的判例制度,而是众多的、被社会大多数所接受的行政行为的集合,是在一个领域或者某个方面具有典型代表、可以借鉴参考的案例的集合,是执法行为在无法律法规直接依据遵循下,应当参照的现成做法。也就是说,案例指导既不能与我国司法解释权的设定相冲突,又可以突破行政执法中无法可依的困局。

    

       其次,要提高参考价值必须对典型案例进行抽象化,总结出共性的指导意见。建议对大量的案件进行分析,选出具有代表性的案例,从个案抽象到一般,提炼出对某方面问题的共性指导意见,以此指导同类案件的办理。比如,某些食用农产品和食品从法律定义上很难区分,如茶叶,而对其定性又关系到法律适用的问题。对此,可以选取一个有代表性的,甚至是经法院终审判决的案例,通过案例分析,抽象出几种情形,明晰何种情形下可以认定为食品,何种情形下应当认定为食用农产品,以提高指导案例的指导性。

    

       (作者单位: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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