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床试验数据“迎考”

  • 作者:白 毅
  • 来源:中国医药报
  • 2015-11-10 10:51

  《国务院关于改革药品医疗器械审评审批制度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中提出:严肃查处注册申请弄虚作假行为。加强临床试验全过程监管,确保临床试验数据真实可靠。而在《意见》出台前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CFDA)亦连发多个公告,针对已申报生产或进口的待审药品注册申请开展药物临床试验数据核查,意在以“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确保广大人民群众饮食用药安全”,从源头上保障药品安全、有效。对此,业内专家一致认为,临床试验数据是药品的生命,是用于支持药品审评上市依据的关键,必须严格将数据的真实可靠作为保护公众健康的重要手段。

   临床试验数据不容造假

  中国药科大学国际医药商学院副院长丁锦希教授认为,《意见》中再次强化了加强临床试验全过程监管的理念,这符合新药研发的自然规律。目前,全球的新药审评基本都实行分类化管理。比如,美国的新药申报有3种途径:一是505(b)(1)途径,要求申请包含完整的安全性和有效性的研究数据。一般情况下,完全创新的新化学分子实体(NCE)走此条申报路径,所有数据都具有自主知识产权。二是505(b)(2)途径,申请中包含完整的安全性和有效性报告,部分信息可以来源于非申请者开展的公开研究结果,如发表的文献。《意见》中提及的改良型新药亦是走这类途径,改良部分要有临床数据支持安全、有效。三是505(b)(j)途径,申报内容包括和已上市参比药物有着完全相同的活性成分、剂型、规格、给药途径、标签、剂量和适应证等。这类即是我们所说的仿制药,其临床数据可以依据原研药,但需要通过生物等效性来证明与原研药疗效一致。

  丁锦希强调,从全球大趋势来看,新药评审的重点均落在临床试验数据上,新药审批成功与否,对人体是否安全有效,都基于临床试验数据,所以必须确保其科学真实,真实则意味着不能伪造。

  北京积水潭医院临床研究中心副主任药师陈志刚表示,临床试验是药品生命线中重要的部分,临床试验的方案设计、实施、数据采集和分析、报告撰写等,涉及申办方、研究者、合同研究组织(CRO)和各供应商和服务方等,哪个环节出了问题,都会波及其他,只有全过程、全面的监管,才能保证新药研发整个系统有良好的运行环境。

  广州博济新药临床研究中心有限公司总经理王廷春介绍,2007年《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出台后,我国的临床试验逐步规范,试验水平不断提升,审评水平亦在不断提高,从原来的申请时基于临床试验总结报告,到当前不仅需要总结报告,还需要统计分析报告、电子数据库、病例报告表(CRF)及进行临床研究现场检查等。10年来,监管理念发生了巨大改变,加强了对临床试验全过程的监管。目前,无论是研究者的认识水平还是监管者的审评要求都有了明显提高,刻意造假的情况难以想象,不能达到要求的临床数据不可能获得批准。

  陈志刚结合实际工作体会谈道,10年来,医疗机构层面的数据弄虚作假现象得到了很好治理,目前,“无中生有”编造临床试验数据的现象,在研究者和医疗机构基本不存在。对研究者而言,严格遵照GCP和药监部门的要求是工作的基础和原动力之一,临床试验机构与药监部门对临床试验数据真实性和合规性的追求目标是一致的。

   重拳出击确保真实可靠

  7月22日,CFDA发布《关于开展药物临床试验数据自查核查工作的公告》(2015年第117号),决定对1622个已申报生产或进口的待审药品注册申请开展药物临床试验数据核查,以确保临床试验数据真实、可靠,相关证据保存完整。同时,在《药物临床试验数据自查核查品种清单》中公布了1622个受理号。该公告明确,检查中发现临床试验数据弄虚作假的,临床试验数据不完整不真实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八条、《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第一百六十六条的有关规定,追究申请人、临床试验机构、合同研究组织的责任,并向社会公开申请人、临床试验机构、合同研究组织及其法定代表人和相关责任人员。对核查中发现临床试验数据真实性存在问题的相关申请人,3年内不受理其申请。药物临床试验机构存在弄虚作假的,吊销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的资格;对临床试验中存在违规行为的人员通报相关部门依法查处。将弄虚作假的申请人、临床试验机构、合同研究组织以及相关责任人员等列入黑名单。这份自查公告被称为“史上最严的数据核查要求”,在药企掀起狂风暴雨。随后,8月19日,CFDA又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药物临床试验数据自查核查工作有关事宜的公告》。

  8月28日,CFDA发布《关于药物临床试验数据自查情况的公告》:本次药物临床试验自查涉及1622个品种。其中,申请人提交自查资料的注册申请为1094个,占67%;主动撤回的注册申请317个,占20%;申请减免临床试验等不需要提交的注册申请193个,占12%。

  9月9日,CFDA再出重拳,发布《关于药物临床试验机构和合同研究组织开展临床试验情况的公告》,将对所涉及到的临床试验机构和CRO进行核查,包括承接人体生物等效性试验和Ⅰ期临床试验的临床试验机构82家,承接Ⅱ、Ⅲ期药物临床试验的临床试验机构383家,承接临床试验的CRO126家。该公告中明确,如发现临床试验机构和CRO存在真实性问题,按照2015年第117号公告的要求进行处理,并对其以前完成的全部药物临床试验数据进行追查。发现已批准生产或者进口品种药物临床试验存在弄虚作假的,吊销生产企业的药品批准文号,吊销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的资格,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咸达数据创始人、香港中文大学副研究员张玉峰认为,此次自查会令行业更加重视临床数据的真实可靠,只有在研发生产中坚持高标准的药企才能在这场政策的洗礼中“剩者为王”。同时,通过自查还会让不符合要求的药企知难而退,由此可解决一大批受理号积压的问题。

  丁锦希表示,CFDA的一系列动作说明了政府的决心,自查对政府来说也是巨大的考验和调整,对企业而言则是优胜劣汰的过程,由此产生“分水岭”。

  陈志刚则强调,目前我国的诚信体系正在逐步建立和良性发展,药监系统此时提出的自查机制,符合大的社会政治、经济和文化环境。自查的整体效果,不是药监一个部门的责任,更与社会政治、经济和文化政策和环境等因素相关,因此需要冷静、客观地看待和期待。

    建言献策保障数据质量

  目前,对弄虚作假行为的界定,即核查的标准,是业内争议的焦点。专家表示,这个标准不但决定着执法尺度,甚至还影响以后药物临床试验执行的方向。

  陈志刚认为,对于临床试验数据的虚假,存在几种情况:一是有意编造数据,如没有做肝肾功能检查,却或编造数据,或张冠李戴,用其他患者或该患者其他时间段(随访点)的结果作为试验分析的数据;二是有意篡改数据,为了得到想要的数据分析结果,人为以趋利为目的地篡改数据。这些行为会动摇监管部门审评的依据,破坏试验结果的真实性,误导审评机构得出错误或者不科学的结果,最终损害患者健康,并浪费社会资源。

  但除此以外,陈志刚认为,还有一些虚假情况值得监管部门和更多人士给予了解:一种是由于系统失误产生的数据错误或数据不真实,这并非恶意造假,但数据确实不真实。例如,临床试验过程中,由于检验设备或器械未经过统一验证或校验,导致数据系统性偏差或者失真。另外,在临床试验中还会出现一些非主观故意,也非系统原因的数据失真。比如患者测量血压时,显示140/70mmHg,但是研究者在记录或者数据转录时,变成了160/70mmHg,这也是客观存在的。

  王廷春认为,如果是有意篡改或编造数据,应给予处罚。但是,对于非主观故意造成的数据不真实,则应区别对待。同时,他强调,现在和10年前对临床试验的要求不同,认识水平也不同,如按现在的高标准,认定企业几年前的临床试验数据不科学真实,也给予同等处罚,则略失公平。“处罚是必须的,但不应一刀切,不同的情况应给予不同处理。”王廷春说。

  “目前,我国通过《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GCP)认证的临床试验机构有400多家,只有他们才有资格开展临床试验,这与欧美日等国只要是医疗机构就能开展临床试验不同。而我国能开展临床试验的恰恰是这些机构中在临床最为忙碌的一批医生,他们过大的工作量和工作压力导致了我国的临床试验的质量有待提高。”为此,王廷春建议,国家可增加GCP认证机构,或是放开认证,让更多的医生能从事药物临床试验,能抽出精力控制临床试验质量。自查核查只是临时救急的不得已行为,从长远来看,还应着眼于提高审批标准,监管方只要把住一个“审批口”,以审批标准牵着各方的“鼻子”走,达不到审批标准就不放行。如此,为了能够获得批准,各方都会努力去达到审评标准,也不需要刻意进行处罚了。此外,不认证并不等于不管理,可以通过项目核查控制临床研究质量。

  陈志刚表示,为保证注册申请特别是临床试验的真实科学,监管者、申请者、临床试验机构、CRO等各方,需要相互理解,坦诚交流,勇于承担责任。于监管者来说,重在建立和维护在临床试验领域的诚信机制的运转,通过提供科学、高效和到位的服务来实现其监管目的;对于申办者,应摒弃投机态度,以做百年企业的雄心和战略来从事新药研发;而对于临床试验机构,须瞄准研究型医疗机构的发展方向,迈出坚实的脚步,摒弃挂牌、虚名和短期效益。

  丁锦希也表示,申办方、临床试验机构与CRO,都应加强行业自律。以CRO为例,可通过CRO行业协会,公布全年行业数据排行榜,实行行业准入。据王廷春介绍,国内42家CRO公司代表在近日发布了《全面加强合同研究组织(CRO)规范与自律倡议书》。倡议表示,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遵守职业道德,保证药物临床试验结果的真实、可靠;建立行业规范,加强行业自律,规范从业行为,杜绝恶性竞争,促进行业的健康发展。

(责任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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