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市场监管局公布10个违法广告典型案例

  • 2019-11-25 11:02
  • 作者:
  • 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

  为进一步警示广告违法行为,增强社会公众识别防范虚假违法广告能力,近日,江苏省市场监管局公布了10个违法广告典型案例,涉及虚假陈述、绝对化用语、未经同意发送短信广告等。

  

  案例一 深圳先锋居善科技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为推销房地产项目,发布房地产广告。广告中,对规划中的交通市政条件做误导宣传,并以项目到达某一具体参照物的所需时间表示项目位置,含有“风水”等宣传迷信和违背社会良好风尚的内容,违反了《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第四条第(二)项、第(四)项,第八条,和《广告法》第九条第(七)项、第(八)项,第二十六条第(二)项、第(四)项等规定。

  

  2019年7月,徐州市铜山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停止发布涉案违法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处罚款80万元。

  

  案例二 中海宏洋置业(徐州)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在发布的房地产广告中,宣称“两开两罄”、“售罄”等内容,对房地产项目销售状况作不实宣传,且虚构项目所获荣誉,并使用了“最好的洋房 最后的机会”等广告用语,违反了《广告法》第九条第(三)项、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

  

  2019年4月,徐州市鼓楼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涉案违法广告,并处罚款65万元。

  

  案例三 无锡中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在房地产广告中宣称“28万起庄桥地铁旁安个家”、“二层气派卧室”、“方正客厅”、“3套大开间卧房、明亮采光、温馨书房”、“独立餐厨、双卫格局、名副其实的空中别墅”等内容,并在户型平面效果图以及模型中设置厨房、卧室等生活空间,将办公、商业用房虚构成住宅用房宣传,违反了《广告法》第二十八条规定。

  

  2019年3月,无锡市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涉案违法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处罚款45.99万元。

  

  案例四 太仓友谊医院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在自设网站发布医疗广告,宣传其在太仓率先成立了“全国妇科专家重点科研诊疗基地”和“上海男科研究所太仓医疗基地”等虚假内容,并对有关医疗服务效果作虚假宣传,违反了《广告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

  

  2019年1月,太仓市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涉案违法广告,并处罚款10万元。

  

  案例五 唐翠侠发布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通过宣传单页对有关消毒产品进行宣传,广告中含有“调理气血、化瘀消疖,补益冲经、改善微循环,平衡酸碱度”、“通经活络,调理气血、清淤散疖、调节内分泌、祛除色斑、美容养颜”等宣传虚假功效的内容,违反了《广告法》第二十八条规定。

  

  2019年6月,无锡市锡山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涉案违法广告,并处罚款30万元。

  

  案例六 泰州市鑫正劳务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通过网站和宣传册等途径发布广告,在未取得对外劳务经营许可的情况下,宣传“本地专业的出国劳务公司”等内容,虚构获得 “二O一四年度 优秀企业”、“2013-2014年度 诚信单位”等荣誉,违反了《广告法》第四条和第二十八条规定。

  

  2019年6月,泰州市姜堰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涉案违法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处罚款4.5万元。

  

  案例七 扬州颖特休闲日用制品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在其网店的页面上发布含有“抗菌防臭”内容的鞋垫广告,在未采取抗菌生产工艺的情况下,无相关依据即宣传其产品具有抗菌功能,违反了《广告法》第四条规定。

  

  2019年4月,扬州市江都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涉案违法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处罚款2.1万元。

  

  案例八 南京金至清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以虚构的“南京新生活环保宣传教育中心”的名义,未经同意向潜在客户发送短信广告,违反了《广告法》第四条、第二十八条第(五)项以及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等规定。

  

  2019年6月,南京市高淳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消除影响,并处罚款1万元。

  

  案例九 苏州工业园区华蒜豆食品商行发布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在其店内墙上发布广告,宣传其销售的食品“华蒜豆”是“慢性疾病的克星”,“具有高纤溶能力,能溶解陈旧性血栓,调理高血压、高血脂等与血液有关的疾病”,“能使三高一多症患者一个月至半年康复的产品”、“专门对付心梗脑中风、高血脂高血压”、“是目前对付心脑血管疾病的最安全、最有效、最省钱的健康食品”等内容,违反了《广告法》第九条、第十七条规定。

  

  2019年9月,苏州工业园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涉案违法广告,罚款20.085万元。

  

  案例十 南京青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在微信公众号对其销售的各类食品进行宣传时,存在对商品销售状况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情形,并使用“最顶级”、“最地道”等广告用语,且部分广告内容违背社会良好风尚,以及存在贬低其他经营者的商品的情形,违反了《广告法》第九条第(三)项、第(七)项,第十三条以及《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

  

  2019年3月,南京市建邺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涉案违法广告,并处罚款11万元。


(责任编辑:郭厚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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