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市场监管局公布企业未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典型案例

  • 2023-11-06 09:27
  • 作者:王晓冬
  • 来源:中国食品药品网

  中国食品药品网讯(记者王晓冬) 11月1日,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第三批5个企业未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典型案例。


  《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正式实施以来,北京市市场监管部门扎实推动食品企业主体责任落地落实,在日常监管过程中查办了一批违法案件,对部分典型案例予以曝光。


  案例一:北京建国酿酒厂未按责任制要求落实食品安全责任案

  2023年7月27日,北京市房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北京建国酿酒厂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存在食品安全员未按照风险管控清单落实“日管控”制度,未及时发现安全隐患,未按照要求落实企业主体责任的行为,违反了《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北京利康德利肉食品有限公司未按责任制要求落实食品安全责任案

  2023年9月13日,北京市房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北京利康德利肉食品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存在食品安全总监未有效落实食品安全职责,“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制度落实不到位的行为。上述行为违反了《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十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北京市友发多味食品有限公司未按责任制要求落实食品安全责任案

  2023年9月13日,北京市平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北京市友发多味食品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存在食品安全员与食品安全总监未有效落实食品安全职责,“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制度落实不到位的行为。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十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北京本乡良实面业有限责任公司未按责任制要求落实食品安全责任案

  2023年5月23日,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北京本乡良实面业有限责任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存在未建立食品安全“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制度的行为。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十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北京立全宏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未按责任制要求落实食品安全责任案

  2023年7月17日,北京市顺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北京立全宏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存在未制定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清单,未开展“周排查”的行为。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十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责任编辑:宋莉)

分享至

×

右键点击另存二维码!

    相关阅读
网民评论

{nickName} {addTime}
replyContent_{id}
{content}
adminreplyContent_{i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