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重点分析
从2011年《关于加快推进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印发为起点算起,药监系统开展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已有10个年头。无论是从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发展需要,还是《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提出的要求,迫切需要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
2021年9月,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再次就《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征求意见,与去年9月第一次征求意见稿相比,此次《办法》做了大量的修改和完善。《办法》共7章54条,明确了相关方职责和义务,确定了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主要工作程序和要求,增加了与《条例》相衔接的罚则条款。本文通过以下九个方面对《办法》进行分析。
明确监测网络层级建设方向
《办法》第二章用较大篇幅规定了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相关方的职责与业务,包括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化妆品经营者、医疗机构等,较为清晰地指明了我国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网络建设方向和覆盖层级,即国家、省、市、县、基层报告单位等五级监测网络。
强调了监测机构的建设
当前各级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基本由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承担,《办法》也要求各级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负责监测技术工作,这为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建设提供了依据和遵循。
明确职责分工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主要负责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的管理工作,承担体系建立、组织或开展存在风险的化妆品不良反应的调查处理、基层报告单位履责情况的检查、组织开展监测工作的宣传、培训、研究和交流工作。区别于监管部门,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主要负责技术方面工作,主要包括收集分析化妆品不良反应并提出处理建议、监测系统的维护、相关标准和规范的制定、技术指导、开展宣传、培训、研究和交流等工作。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是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的责任主体,相比受托生产企业、化妆品经营者、医疗机构等责任更多,主要包含建立体系、配备机构和人员、收集信息、开展调查和风险控制等。
医疗机构是当前化妆品不良反应信息最主要来源,以山东为例,医疗机构报告比例能达到85%以上。按照《条例》要求,医疗机构应当收集报告化妆品不良反应。《办法》也有明确规定,并强调了国家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评价基地职责和义务,即
国家监测基地应当按照认定标准和管理规范的要求为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参与对严重和可能引发较大社会影响的化妆品不良反应的分析评价,协助开展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宣传、培训、研究、技术指导等工作。下一步,如何突破部门管理分工,督促医疗机构(国家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评价基地)履行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义务,需要考量实际工作执行。
优化监测工作程序
《办法》明确提出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是指化妆品不良反应收集、报告、分析评价、调查、处理的全过程。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程序包括化妆品不良反应报告、分析评价、调查和处置,工作程序分3章进行描述,这与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的概念相呼应,即其中化妆品基层报告单位负责化妆品不良反应的收集和报告,各级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以及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负责化妆品不良反应的分析和评价,各级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负责化妆品不良反应的调查和处置。
《办法》提出了“自查”和“跟踪”等新的工作要求,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既要做好化妆品不良反应发生原因的调查分析,还要开展自查、形成自查报告并及时报送。各级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要开展逐级分析评价,提出处理建议,对严重的和可能引发较大社会影响的化妆品不良反应还要开展跟踪调查并及时报送跟踪报告。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要根据监测机构的处理建议,及时开展检查、调查和风险处置,依据《条例》第四十四条、五十四条规定依法处置。
提出可疑即报的原则
化妆品不良反应的准确判断需要皮肤病、化妆品等相关专业知识,专业性较强,而从事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的人员或者发现化妆品不良反应的人员并不一定具备相关知识,因此《办法》提出,化妆品不良反应报告遵循可疑即报原则。《办法》要求一份合格的化妆品不良反应报告至少应当包括四要素,报告者信息、发生不良反应者信息、不良反应信息、所使用化妆品信息等,满足四要素才能提交报告。
所有基层报告单位发现或者获知化妆品不良反应信息的,既可以通过国家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信息系统报告,也可以向所在地市县级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报告。为了让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及时掌握市场发生的化妆品不良反应,《办法》要求或者鼓励化妆品受托生产企业、化妆品经营者、医疗机构以及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将相关信息告知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确保风险及时传递和有效控制。
明确工作时限要求
《办法》明确了相关工作的时限要求,如化妆品不良反应报告时限,分为三种情形:一般报告30日内报告,严重化妆品不良反应7日内报告,可能引发较大社会影响的立即报告。化妆品不良反应分析评价、调查处置环节,对各级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和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分别提出了从3个工作日到15个工作日不等的要求。《办法》还要求基层报告单位应当做好相关记录保存工作,记录应当完整、详实,至少保存3年。
强化属地和发生地的工作衔接
《办法》对化妆品不良反应发生地和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所在地的监管部门工作进行了有效衔接,如第三十四条,“不良反应发生地省级药监部门...及时向不良反应涉及的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所在地省级药监部门通报相关信息。不良反应发生地省级药监部门形成调查处理报告后抄报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所在地省级药监部门。”第三十五条也有类似规定。
加强监督管理
《办法》明确要求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对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境内责任人、受托生产企业、化妆品经营者和医疗机构开展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未履行相关职责义务的,可以依照《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七十条第一款等规定进行处罚,这对于督促相关方职责义务履行,形成有效震慑和保障具有重要意义。
留出制定配套指南文件的余地
对于未尽事宜,《办法》也明确了下一步配套指南文件的制定空间。例如,国家药监局要制定国家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评价基地的认定标准和管理规范,制定各级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的跟踪报告撰写规范,化妆品不良反应季度、年度分析报告撰写规范,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监督检查要点,使用新原料的化妆品发生的不良反应调查处理规定等,以形成较为完善的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法规体系。
截至发稿时,《办法》还在征求意见中,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哨点工作、严重化妆品不良反应和可能引发较大社会影响的化妆品不良反应如何界定和区分、如何推动落实医疗机构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职责等部分内容,还需要进一步完善。
(作者单位:山东省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
(责任编辑:谯英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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