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发布新修订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中国食品药品网讯 近日,吉林省政府办公厅发布新修订《吉林省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下简称《预案》)。2017年12月14日印发的《吉林省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同时废止。
《预案》明确,按照性质、造成损失、危害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食品安全事故一般分为四级: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初判发生特别重大和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时,由省级负责应对并核定事故级别。食品安全事故涉及本省及其他省级行政区域的,或发生超出省政府处置能力的以及国务院认为需要直接负责处置的特别重大和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由国务院或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负责应对。初判发生较大食品安全事故时,由市(州)负责应对并核定事故级别。初判发生一般食品安全事故时,由县 (市、区)负责应对并核定事故级别。当食品安全事故涉及跨市(州)、县(市、区)行政区域的,或超出属地政府的应对能力时,由上一级政府提供支援或负责应对。按照紧急程度、发展态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食品安全事故预警级别由高到低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
《预案》要求,预警信息发布后,要组织有关部门做好食品安全预警信息的宣传与相关情况通报工作;密切跟踪进展情况,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以及技术人员和专家学者,及时对食品安全预警信息进行分析评估,研判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可能性的大小、影响范围、强度以及级别;对相关报道进行跟踪、管理,防止炒作和不实信息的传播。相关地区、部门实行24小时值守,确保有关人员能够2小时内完成集结。对可能造成人体危害的食品及相关产品,相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可依法宣布采取查封、扣押、暂停销售、责令召回等应急控制措施,并公布应急控制措施实施的对象、范围、措施种类、实施期限、解除期限以及救济措施等内容。预警解除后,由发布预警信息的部门及时发布解除应急控制措施的信息。
《预案》要求,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单位和获悉食品安全事故信息的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规定时限内将相关信息向所在地的县(市、区)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报告。医疗机构发现其接收的病人属于食源性疾病病人或者疑似病人的,应在规定时限内将相关信息向所在地的县(市、区)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县(市、区)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经研判认为与食品安全相关的,应当立即通报同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在调查处理传染病或者其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发现与食品安全相关的信息,应当立即通报同级食安办、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有关监管部门发现食品安全事故或接到食品安全事故报告或举报,应及时将有关情况向食安办、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通报。接到食品安全事故信息后,事发地政府和市场监管部门应在1小时内向上级政府和市场监管部门报告。必要时,可越级上报事故情况。同时,将食品安全事故应对工作纳入各地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绩效考核,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突发事件重要情况,应急处置不力,或者应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叶阳欢)
(责任编辑:张可欣)
分享至
右键点击另存二维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