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药监局明确医用透明质酸钠产品管理类别
中国食品药品网讯 11月14日,国家药监局发布《国家药监局关于医用透明质酸钠产品管理类别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加强医用透明质酸钠(玻璃酸钠)产品的监督管理,进一步规范相关产品注册备案,保证公众用药用械安全有效。《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根据不同预期用途(适应症)、工作原理等,《公告》明确了不同类型医用透明质酸钠(玻璃酸钠)产品的管理属性和管理类别。其中,用于治疗关节炎、干眼症等的产品,按照药品管理;以涂擦、喷洒或者其他类似方法,施用于皮肤、毛发、指甲、口唇等人体表面,以清洁、保护、修饰、美化为目的的产品,不按照药品或者医疗器械管理。符合相关情形,且不含发挥药理学、代谢学或免疫学作用的药物成分时,按照医疗器械管理,其管理类别不得低于第二类。例如,作为接触镜护理产品、可吸收外科防粘连材料、修复膀胱上皮氨基葡萄糖保护层应用时,按照第三类医疗器械管理;作为辅助改善皮肤病理性疤痕、辅助预防皮肤病理性疤痕形成的疤痕修复敷料等应用时,按照第二类医疗器械管理;作为医用敷料应用时,若产品可部分或者全部被人体吸收,或者用于慢性创面,按照第三类医疗器械管理,若产品不可被人体吸收且用于非慢性创面,按照第二类医疗器械管理。
为更好地指导相关产品管理属性和类别判定,《公告》增加了涉及透明质酸钠(玻璃酸钠)的药械组合产品管理属性界定原则以及相关医疗器械产品分类原则,明确了相关产品的管理属性和管理类别。对于含有透明质酸钠(玻璃酸钠)的药械组合产品,应当根据产品首要作用方式判定为以药品作用为主或者以医疗器械作用为主的药械组合产品。不提倡药械组合产品添加抗菌成分。
值得注意的是,当医用透明质酸钠产品用于注射进入皮肤真皮层及以下,作为注射填充增加组织容积产品应用时,如果产品不含发挥药理学、代谢学或免疫学作用的药物成分,则按照第三类医疗器械管理;如果产品含有局麻药等药物(如盐酸利多卡因、氨基酸、维生素),则判定为以医疗器械为主的药械组合产品。当医用透明质酸钠产品作为注射到真皮层,主要通过所含透明质酸钠的保湿、补水等作用,改善皮肤状态应用时,如果产品不含发挥药理学、代谢学或免疫学作用的药物成分,则按照第三类医疗器械管理;如果产品含有局麻药等药物(如盐酸利多卡因、氨基酸、维生素等),则判定为以医疗器械为主的药械组合产品。
为明确实施要求,《公告》还规定了不同情形下注册申请有关事项,对涉及产品管理属性或类别转换的情形,所涉及企业应当在2024年12月31日之前完成转换。(闫若瑜)
(责任编辑:王哲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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