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药监局发布保障疫情防控类药品质量安全七条措施
中国食品药品网 日前,云南省药监局发布《关于切实保障全省疫情防控类药品质量安全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提出持续加强对疫情防控类药品生产环节监督检查、明确监督检查重点要点、严格变更管理、严把中药材质量、防范相关产品流入非法渠道、优化监管形式、保障疫情防控用药供应七条措施,全力保障疫情防控药品质量安全和供应储备。
《通知》明确,要持续加强对疫情防控类药品生产环节监督检查,强化对云南省疫苗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力度,加强新冠治疗药物监管和中药监管等。明确监督检查重点要点,针对扩产达能企业,重点排查是否具备有经验的质量管理人员,检验人员培训是否到位等。严格变更管理,各疫情防控类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要全面加强生产质量管理,强化全过程质量控制,严格按照批准的处方和工艺组织生产等。严把中药材质量,疫情防控类中成药、中药饮片及中药配方颗粒生产企业要把好原材料入厂检验关,在增产扩能的同时严格按照核准的处方和工艺组织生产,严格上市放行检验,确保产品质量和市场供应两不误。防范相关产品流入非法渠道,药品检验机构督促疫情防控类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建立信息化追溯体系,实现相关药品疫苗来源可查、去向可追。
《通知》同时要求,全省各药品监管部门要优化监管形式,对新冠病毒防治药品涉及稳产达产、复产扩产的相关申请,实行随到随审、快审快批;对于新冠病毒防治药品新建、改扩建生产线、委托生等生产现场检查,结合日常监管情况,基于风险研判,可采用非现场或事后检查方式,优先安排,加快办理。保障疫情防控用药供应,允许云南省行政区域内由省工信部门指定的中药饮片生产企业,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云南省卫生健康委已公布诊疗防治方案中的中药处方,在本企业经批准的生产车间内,将中药饮片进行调配后包装,在云南省行政区域内销售、使用。(殷芝)
(责任编辑:张可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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