善用法治思维开展监管工作

  • 作者:郝丽萍
  • 来源:中国医药报
  • 2016-02-03 10:14

  新修订《食品安全法》的颁布实施,是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是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破解食品安全难题的具体体现,是在食品安全工作中落实全面依法治国方略的实际行动,对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笔者认为,作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更应积极适应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新常态,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研究问题、化解矛盾、推动发展,不断提升依法监管水平和行政效能,坚决守住食品药品安全这条底线。

   坚定法治信仰

  依法开展监管工作,必须坚定法治信仰。

  依法开展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工作是社会管理的一个重要、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承载着人民群众的厚望与政府的期待。当前,法治信仰在一些政府监管部门领导干部身上还比较缺失,法治观念淡薄,把个人意志凌驾于法律之上,以权压法、以言代法、徇私枉法现象不时发生。领导干部要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依法开展监管工作的能力,第一位的是要成为法治的忠实信仰者、自觉践行者和坚定捍卫者,带头学法懂法,带头守法用法,带头普法护法,自觉推动依法监管从偏重事前审批向注重过程管理转变、从行政单向管理向多元主体治理转变、从依靠政策行事向突出宪法引领转变。

   厘清事权范围

  依法开展监管工作,必须厘清事权范围。

  所谓的事权范围,也就是政府机构各类主体要严格按照法规制度规定的职责权限行使权力、履行义务,确保权力“授之有据、行之有规、错之有责”。依法开展食品药品监管工作,必须厘清监管的权力“清单”,切实纠正主观式监管、经验式监管、粗放式监管、功利性监管,确保事前审批与事中事后的监管无缝对接。要善于用法治的视角思考研判问题,时时用法规审视惯例,使经验让位法规,使依法监管成为监督执法部门和执法者的自觉意识和行为习惯。要牢固树立“法无授权不可为”的意识,自觉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按照“三严三实”要求,深学、细照、笃行焦裕禄精神,努力做焦裕禄式的好干部。要牢固树立依法办事是开展工作基本方式的观念,知法懂法是执法者基本素质的观念,抓好法规制度落实是执法者基本职责的观念,自觉做到不越位,不失职,不标新立异,不另搞一套。

   强化法治思维

  依法开展监管工作,必须强化法治思维。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在推进监管体制改革的同时,要按照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要求,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建章立制,定规矩、划红线,建立覆盖食品药品生产、流通、消费全过程,约束严、好操作、有效果、成系统的法规制度体系。要积极探索运用新食安法依法开展监管工作的新特点、新规律,重视日常监管的基础性、长远性作用,坚持以问题为导向,继续花大力气对重点区域、重点品种、重点环节进行风险隐患排查,夯实监管基础,推动运动式、

  突击式专项整治向常态化、信息化监管转变。要综合运用行政、刑事、技术、市场等联合监管手段,强化事前事中事后监管,扎密扎牢监管篱笆,环环相扣,步步扎营,使食品药品安全成为高压线,谁也不能、不敢越雷池半步。

   严格行政执法

  依法开展监管工作,必须严格行政执法。

  要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着力解决相关法律适用及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中存在的问题,形成打击食药犯罪的整体合力,坚决把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打下去。要进一步提升打击的质量,既要坚持主动打击、精确打击,确保打得稳、打得准、打得狠,又要追根溯源、查漏补缺,推进源头治理,完善政策制度,强化日常监管,把刑事保护措施往前端延伸。要进一步探索专门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的新途径,在大力加强食药专门侦查力量建设的同时,广泛发动群众举报揭发身边的食药违法犯罪线索,形成社会共治的浓厚氛围。唯有执法从严、违者必究,才能使新修订《食品安全法》“四个最严”真正“带电长牙”。

  随着2015年10月1日新修订《食品安全法》的正式实施,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时代要求下,食药监管执法人员应牢固树立法治思维,在恪守法治权利下,践行法治方式,以昂扬向上的精神状态,放开手脚,主动出击,积极作为,让法治的光芒照亮食品药品监管的每个角落。

  (作者系四川省乐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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