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滁州向特殊食品与普通食品混放销售违法行为亮剑!
近日,安徽省滁州市市场监管局向特殊食品与普通食品混放销售违法行为亮剑,开出《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实施后销售保健食品未设立专区专柜的全省首张罚单,查处特殊食品与普通食品混放案件8起,罚没3万余元。
2019年12月1日实施的《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了“特殊食品不得与普通食品或者药品混放销售”,今年6月1日新实施的《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进一步明确了“销售特殊食品的,应当设立专柜或者专区并在显著位置标示”。在特殊食品监管方面,从国家总局到省局层面体现出了“特别的重视,特别的要求,特别的规章,特别的关注”。
滁州市市场监管局作为市局层面始终重视特殊食品宣传与监管,以3.15纪念活动、食品安全周宣传、保健食品“五进”科普宣传等活动为契机,通过设置展板、设立咨询台、开展真假识别、发放宣传资料等多种渠道宣传特殊食品的相关知识,提升广大消费者与经营者特殊食品知晓率;创新开展保健食品公益宣传进影院、特殊食品批发企业约谈培训、利用微信群开设“特殊食品微课堂”,就特殊食品专区专柜设置进行了重点培训,对专区专柜要求、内容等用示例、图片等形式展示出来。
5月份以来,该局借《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宣传普及之际,在全市开展特殊食品专区专柜经营提升行动,发现部分特殊食品经营户在销售保健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等仍未设立专区专柜,存在特殊食品与普通食品混放行为;执法人员继续推行“柔性执法”,责令其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日前,全市再次开展集中执法检查,发现仍有特殊食品经营户存在上述违法行为,为落实食品监管“四个最严”要求,该市各基层执法单位纷纷开出罚单,严查特殊食品与普通食品混放销售行为。
此类案件的查处既是对特殊食品经营户落实主体责任的警示,也为基层执法部门查处特殊食品与普通食品或药品混放这一常见违法现象开了先河,是滁州市市场监管部门贯彻落实“四个最严”要求的具体行动。
(责任编辑:齐桂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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