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厢区法院审结1起销售假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 2019-10-23 10:22
  • 作者:许爱琼 黄盈熹 李晓娟
  • 来源:湄洲日报

  食品、药品安全涉及千家万户,有毒有害食品、药品会危及性命,小视不得。可偏偏有人置消费者利益于不顾,干起了销售假药的非法勾当。近日,城厢区法院审结了1起销售假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2017年8月份起,游某甲、游某乙先后在淘宝网上注册了7家网店,用以销售“黑马”、“黄金玛卡”等性保健品。2018年4月29日至2018年6月4日期间,游某甲、游某乙在明知销售上述性保健品涉嫌犯罪的情况下,仍抱着侥幸心理,通过其中1家网络店铺向90余名买家销售“黑马”性保健品,共计9866.16元。其中1名买家收到货后向警方举报,民警随即进行立案侦查,通过调查发现游某甲、游某乙,并将两人抓获归案。江苏省徐州市公安局泉山分局亦从买家刘某处扣查到游某甲、游某乙销售的“黑马”性保健品。遗憾的是,游某甲、游某乙已销售出的“黑马”性保健品部分去向不明,无法查找。经莆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该“黑马”产品应按假药罪论处。


  公益诉讼起诉人诉称,2名被告人销售假药的行为,危害众多不特定消费者的身体健康,严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请求判令二被告人按销售金额3倍支付赔偿金;在全国发行的媒体上刊文发布警示性公告,并收回由其销售的尚未被服用的假药并销毁;在全国发行的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案件审理期间,游某甲、游某乙的家属分别代为向法院退出违法所得4933.08元,并预交赔偿金人民币14799.24元、罚金1万元。


  城厢区法院经审理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判决游某甲、游某乙犯销售假药罪,判处2人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游某甲、游某乙退出的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其作案工具由扣押机关予以没收;游某甲、游某乙应在国家级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刊登声明“收回已销售的尚未被服用的假药,予以销毁,并提醒广大消费者勿使用涉案假药”。


  经办法官表示,药品安全关系着千家万户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在没有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情况下,可以一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人销售假药的行为侵害不特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在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依法还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湄洲日报记者 许爱琼 通讯员 黄盈熹 李晓娟)


(责任编辑:齐桂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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