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加强零售企业和医疗机构药品质量监管
近日,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药品零售企业和医疗机构药品质量监督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旨在进一步加强药品质量监管,有效防控药品安全风险,保证药品质量安全。
《通知》指出,辽宁省各级药监部门要加大对药品零售企业、医疗机构所售药品的日常监管力度,督促其落实主体责任。药品零售企业和医疗机构要严格执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医疗机构药品监督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在购销药品时,认真核实供货方资质,索取发票,并建立真实、合法、有效的采购、销售记录;要坚持诚实守信,依法经营,不断强化依法诚信经营的责任意识。对药品零售企业、医疗机构存在的从非法渠道购进药品、非法回收药品、执业药师"挂证",以及不按规定销售处方药等突出问题,一经查实,依法依规予以严惩。
《通知》要求,要加大处罚力度,落实处罚到人。对存在严重违法违规问题的药品零售企业、医疗机构,一律撤销其《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依法从严查处,直至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对存在严重违法违规问题的医疗机构依法严肃查处并通报同级卫生行政部门;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将问题药品零售企业、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和负责人依法纳入"黑名单",存在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实施联合惩戒。同时,要加强部门协作,及时互通信息。药监部门积极配合医保部门开展工作,将药品零售企业、医疗机构的行政处罚信息及时通报医保部门,作为医保部门评估药品零售企业、医疗机构是否具备医保定点资格的重要依据和参考,提升监管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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